汶川地震發生后,曾有這樣一則新聞報道引發網友討論——有位經濟條件較好的企業高管想通過收養地震中家庭受到重創的孩子(非孤兒)獻愛心,有好幾個孩子都想由他收養,然而根據收養法相關規定,他只能收養一個孩子。不少網友表示:“希望這樣的限制規定可以改一改,使好心人士的善舉能夠惠及更多孩子。” 記者采訪了解到,收養法對收養人收養子女人數限制的思路,是與此前計劃生育政策一脈相承的。該法第3條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第6條規定,收養人必須無子女;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自2016年我國全面開放二孩政策后,“收養限制條件應進一步放寬”的呼聲不斷。為了與當前的生育政策相適應,民法典將“無子女”的收養條件放寬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將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放寬為“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 “這是與時俱進的必要修正。”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三級高級檢察官助理蘭楠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民法典第1093條中,可以被收養的未成年人范圍增加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刪除了“被收養未成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這樣可以保障更多的情況特殊、有迫切被收養需要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長環境。 蘭楠還告訴記者,民法典第1098條增加了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等規定。“新增條款旨在確保被收養人得到適當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總體還是要保護收養人的利益?!?/p> 民法典第1104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薄皩⒄髟兾闯赡耆艘庖姷哪挲g由原來的10歲下調2歲,更加考慮和尊重孩子的主觀意愿,因為相應的8周歲以上的孩子已經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具備了最基本的辨別能力?!碧m楠說。 值得注意的是,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泵穹ǖ涞?102條將其修正為:“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痹谔m楠看來,為了避免異性借收養之名或在收養后對被收養人進行性侵犯或性騷擾等情形發生,本條規定將男性收養女性的適用范圍拓展到了收養異性子女。對收養的限制,最終目的依然在于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在民法典對收養規定所作的修改中,“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給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方燕留下了深刻印象。 方燕從2018年開始多次提交關于修改收養法的議案和建議,規定收養評估就是其中的一個內容。民法典第1105條第五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p> “增加收養評估可以從源頭保障收養行為更有利于被收養者?!狈窖嗾J為,民法典明確了收養評估機構,有利于收養評估制度落地?!笆震B評估制度的落實還需進一步完善,比如,可以根據試點經驗出臺全國范圍內適用的收養評估標準、評估流程,從整體上規范收養評估制度等?!狈窖嘟ㄗ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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