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迷不悟以身試法 非法上訪被判徒刑
2020-04-20 16:50:54?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0日訊 信訪是法律法規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如果沒有正確、合法行使,就涉嫌觸犯法律。近日,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依法對2起非法上訪犯罪進行一審宣判。其中,被告人李某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謝某娟犯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這兩名被告人終究為其持續纏訪、鬧訪、越級訪的行為付出沉痛代價。 案件一: 以沒有補償為由 走上非法信訪路 2000年,李某康的某花崗巖采石場因永定縣某水電站建設影響道路通行,獲相關補償人民幣共計45040元。但2008年7月起,李某康開始以采石場被淹沒沒有補償為由,不斷到縣、市有關單位上訪,多次越級上訪。 2009年10月,龍巖市新羅區中城街道辦事處北關居委會為了鼓勵李某康息訪息訴,對李某康發放生產、生活幫扶資金,并簽訂息訴罷訪協議,李某康亦保證不再上訪。但李某康在收到幫扶資金后不久,又開始上訪。 李某康的信訪訴求經過兩次行政三級辦理程序,認為李某康反映的采石場海拔較高,不在水庫淹沒范圍,不符合水庫移民淹沒補償政策。2010年9月,龍巖市信訪局將信訪程序終結報備,上報國家信訪局,并告知李某康。但李某康無視政府部門的信訪終結意見,仍繼續鬧訪、非訪。 2015年12月21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康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但李某康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被警告處罰和治安管理處罰后仍不改正,2016年11月17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緩刑,執行有期徒刑2年。2017年2月27日,李某康刑滿釋放。 2017年3月起,李某康繼續以其采石場被淹沒未獲得補償為由不斷到相關部門上訪。2019年2月5日、6日,李某康因進京非法上訪被公安機關訓誡2次,行政拘留10日。 法院審理: 多次非正常上訪構成尋釁滋事罪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康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以無理要求未得到滿足為由,在特定的時間多次非正常上訪,嚴重影響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強行向政府及工作人員索要錢財,造成政府部門不必要的人力及物力支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李某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重新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遂依法對李某康判處有期徒刑4年。 李某康在一審宣判后,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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