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不支付裝修款 裝修師傅訴至法院維權
2020-04-30 10:03:47?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原本夫妻離婚是小兩口自己的事情,可泉州泉港一對夫妻離婚卻愁壞裝修師傅。因夫妻雙方均不肯支付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裝修款,裝修師傅無奈將夫妻二人訴至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 小夏(化名)和小飛(化名)原系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小夏雇傭肖師傅為該房粉刷油漆,并口頭約定了工程款項,但并未簽訂書面合同。 裝修期間,小夏陸續支付給肖師傅2萬元,裝修完畢,雙方通過微信進行結算,小夏尚欠肖師傅裝修款1.6萬元。 2019年5月,小夏和小飛在法院主持調解下協議離婚,并協議約定上述商品房歸小飛所有且與該房有關的所有債務均由小飛承擔。但之后,對于尚欠肖師傅的裝修款,小飛以師傅并非其所雇傭為由拒不支付,而小夏則認為房屋所有人為小飛,裝修款應由其自行支付。同時,小夏和小飛因財產分割等問題產生一定矛盾,故相互推脫,拒不給付上述款項,肖師傅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泉港法院。 法院判決: 夫妻二人共同支付裝修款 經審理,法院認為,肖師傅主張小夏結欠其涉案商品房裝修款計1.6萬元,有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為證,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民事調解書,肖師傅所裝修房屋系小夏、小飛二人共同財產,涉案債務系因小夏和小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事務而產生,屬于共同債務。雖該房屋已經雙方協商分配,但二人在離婚時關于共同債務的還款約定僅為內部約定,對外并無約束力,故依法判決小夏和小飛應共同支付肖師傅裝修款1.6萬元。該案經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屬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此外,《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具體到本案,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裝修共同所有房屋產生的債務,依法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不因二人離婚而改變。因此,法院判決夫妻二人共同支付裝修款。 法官提醒: 簽訂書面合同才能有效維護權益 無論是業主維權,還是工人索要工資,許多業主與裝修方往往未簽訂書面合同,而僅是以通過口頭約定的方式商定裝修事項。口頭合同雖然在合法范圍內也受法律保護,但若因此發生糾紛,對當事人的舉證將造成一定的障礙。 法官在此提醒,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雙方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合同,并明確施工期限、質量、費用、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在施工過程中,注意保存雙方溝通的證據,如通話錄音、短信、電子證據(含微信聊天記錄、郵件、支付寶、QQ等),注意留存裝修材料費用票據、工友證人證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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