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轉賬轉錯人 訴至法院索返還
2020-05-20 07:12:05?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法院:屬不當得利 應返還受損人 如今使用網銀、支付寶、微信等方式支付錢款十分方便,但遇上轉賬轉錯人,該咋辦?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就一起網銀轉錯賬的糾紛做出判決,認為被告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錢款,使原告遭受損失,符合不當得利的特征,判決被告退還全部錯轉錢款。 彭某與余某松、余某才:均為朋友關系。2018年7月,彭某因生意需要向余某松借款30萬元,余某松通過網銀轉賬交付了借款。 2019年底,余某松要求彭某還款,2020年1月,彭某籌集了30萬元要償還給余某松。但在操作網銀系統時,彭某不小心將收款人錯點成了余某才,結果30萬元誤轉入余某才的賬戶。 之后,余某松因未收到還款追問彭某后,彭某才發現轉錯了賬戶,故彭某訴至永安法院要求余某才返還轉錯的30萬元。 法院審理: 屬于不當得利 依法應予返還 彭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舉證,余某才因身處外地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其在電話中也承認這筆錢是轉錯,因為目前其賬戶被凍結,無法將這筆款項轉還給彭某,且第三人余某松稱彭某所述屬實,這筆轉錯的30萬元就是彭某要還給他的借款。 通過法庭調查和審理,最終法院認為彭某將30萬元轉入余某才的銀行賬戶,有銀行電子回單為憑,且該轉賬行為導致余某才獲益的同時也造成了彭某的財產損失,二者存在因果關系,且余某才并無證據證明其收受該款存在法律根據,因此,余某才獲取案涉30萬元屬于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但因該轉款行為系彭某錯誤操作所致,余某才并不存在過錯,故本案訴訟費應由彭某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就本案來看,因彭某轉錯款,所以很明顯在彭某和余某才之間就形成不當得利的法律關系,彭某有權要求余某才返還轉錯的相應款項。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給他人,若由于一時疏忽轉錯人,如果認識對方可以和對方溝通要求轉還,如果不認識要第一時間去銀行網點柜臺查詢對方電話聯系對方要求返還。若對方不同意返還,則可攜帶身份證、網銀賬戶明細和網銀電子回單等憑證到法院具狀起訴。總之,轉賬大筆資金時要注意核對清楚轉賬賬號和收款人名字,否則將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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