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以自己名義起訴 無訴訟主體資格被駁回
2020-05-29 15:13:16?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清算組是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組織,負責對終止的企業法人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清償,其是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在一起清算組起訴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案件中,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的裁判對此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某公司系外商獨資企業。因高管下落不明、營業執照、公章遺失等,公司股東決定停止營業,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2020年1月8日,該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之規定,向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清算組備案登記。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其無法提供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未到場等備案登記材料不全為由拒絕辦理。 3月10日,該公司清算組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準予辦理備案登記。 洛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清算組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遂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說法: 關于清算組是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問題,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而就公司在清算階段中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條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依照該規定可知,公司因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經營并成立清算組的,對外承擔權利義務的主體仍是公司本身,清算組作為公司管理人只是有權代表參加案件審理而已,并無權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或承擔責任。因此,清算組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或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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