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人隱瞞“兇宅”信息 房屋買賣協議應否撤銷?
2020-06-18 08:37:22?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日,廈門集美法院調解了一起售房人隱瞞房屋內有人員非正常死亡信息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該案現已調解完畢,雙方同意撤銷房屋買賣協議,售房人同意返還購房款。 2015年,老余所有的位于廈門市集美區某處房屋發生人員自殺身亡事件。2019年1月,老余與小林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將上述房屋出售給小林,并約定了房款分期支付、產權過戶、交房等事項,但老余并未告知小林曾有人在房屋內自殺身亡的事實。小林依約支付了部分購房款60萬元,并與老余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交房后,小林從鄰居口中得知上述事實,就合同解除事宜與老余協商未果,故小林到期未支付剩余購房款。老余訴至集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林支付剩余購房款112萬元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小林認為,按照傳統習俗,發生過人員非正常死亡的房屋為“兇宅”,不吉利,影響購房意愿,也會使房屋貶值。訟爭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屬于賣房人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老余隱瞞該事實的行為構成欺詐。故小林提出反訴,請求撤銷上述協議,并要求老余退還購房款60萬元并賠償損失。 法院調解: 集美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法官向雙方當事人了解具體案情后,向老余釋明:訟爭房屋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雖不影響房屋的物理使用,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以及民間習俗,會對居住人員的心理產生影響,老余未告知購房人上述事實,使小林在違背真實意思下訂立房屋買賣協議,現小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撤銷合同,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經過法官庭前多次調解,雙方最終當庭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同意撤銷房屋買賣協議,老余同意返還小林購房款。 法官說法: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房屋買賣屬于生活中重大事項的交易,出售人應當予以如實披露與房屋有關的重要信息。基于社會普遍存在的傳統心理,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會影響買受人的購房意愿,也對房屋的價值產生較大影響,故房屋內有無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屬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出售人在締約過程中負有向買受人如實告知的義務。 本案房屋買賣協議簽訂時,老余隱瞞訟爭房屋內發生過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重大信息,致使小林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與老余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故該案房屋買賣協議應予以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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