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攀爬宿舍摔傷 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2020-06-18 08:37:56?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校受傷事故時有發生,不少人認為學校對學生負有監管職責與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不管學生在學校是因何種原因受傷,學校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實,學校對在校學生的人身傷害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應視事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日前,古田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健康權糾紛案。 陳某是某中學的一名初一學生。2017年9月12日,陳某晚自習后返回三樓宿舍,因想找隔壁宿舍同學借牌,貪圖便利的他竟通過宿舍窗戶外的曬衣桿攀爬到隔壁宿舍,卻在返回途中,不幸摔落到一樓地面受傷。當晚,陳某被送到寧德某醫院救治,后轉至另一醫院治療。經司法鑒定,陳某傷情為九級傷殘。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學校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遂將某中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合計33.9萬余元。后經某中學申請,古田法院將某保險公司追加為本案另一被告。 法院審理: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陳某系某中學寄宿制住校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已脫離其家長的監管,某中學應對陳某在校的學習、生活等進行全面的教育管理,包括對學生的學習、生活、思想、身體狀況等及時進行了解掌握,但某中學未能從管理措施、設施安全上將可能存在的風險置于可控制的范圍之內,即未對宿舍樓狹窄的隔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張貼有警示禁止攀爬的標志,使陳某及其他同學心存僥幸通過翻越陽臺往返宿舍之間,導致陳某墜樓事件的發生,因此,某中學未盡相應的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事故發生時,陳某已經年滿12周歲,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對翻越陽臺可能產生的后果應該認知,由于攀爬過程中缺乏必要的謹慎,以致跌落受傷,其自身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以某中學、陳某各承擔50%的責任為宜。 法院判決: 某中學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校(園)方責任險及附加校(園)方無過失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保險公司應賠償陳某各項經濟損失計12.3萬余元,扣除某中學已支付的500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賠付11.8萬余元。因陳某的經濟損失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已足夠賠付,故某中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某中學墊付的5000元由某保險公司直接返還某中學。 最終,古田法院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陳某各項經濟損失計11.8萬余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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