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故意拒簽勞動合同 離職時能否獲兩倍工資
2020-07-13 07:21:08?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周經理:前些日子,我們公司在社會上招聘了一批員工,新員工大部分都按照招聘時的要求,入職后便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至今仍然有新入職的3名員工沒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盡管公司多次催促他們盡快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卻以種種理由拒絕簽訂。后經我們調查后得知,這3名員工之所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是他們認為只要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離職時就會獲得兩倍工資。 請問,這3名員工的觀點是否正確?對此,我們該如何處理? 【解答】 賴傳玉(政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周經理,您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所能夠獲得二倍工資,是有條件的: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在于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勞動者在離職時才會獲得二倍工資。這也就是說,那3名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觀點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從您在咨詢中所介紹的情況來看,公司并沒有逃避法律責任有意損害新入職員工的合法權益,而是那3名新入職員工存在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故意。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即在勞動者主觀上不愿意并以實際行動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予以補救的權利。也就是說,那3名員工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公司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公司就可以免除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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