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中如何認定經營者的注意義務
2020-08-07 09:27:05?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瞿某訴楊某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分析 【裁判要旨】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經營者對于消費者自身存在的疾病情況沒有應當預見的義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若無不當行為,則不應為消費者所發生的意外承擔法律上的非難。 【案情】 2017年8月,瞿某的女兒葉某在楊某經營的服裝店購買衣服。兩個月后瞿某以衣服出現褪色問題為由,要求楊某予以退貨。楊某以“購買已兩個月,吊牌被拆除,衣服已穿過并漂洗、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貨,但同意予以更換。 同年10月6日20時左右,瞿某與女兒葉某前往服裝店更換衣服,但因新挑選的衣服比原購買的衣服在價格上低20多元,要求退還差價款,楊某不同意。在交涉過程中,瞿某身體突然向前傾斜暈倒在地。服裝店內的兩段視頻錄像顯示:自瞿某走向收銀臺到其暈倒在地,整個過程約7分鐘,其中瞿某與楊某對話時長約5分鐘。在雙方對話過程中,瞿某有時顯得情緒比較激動,而楊某則較為冷靜。瞿某暈倒后,楊某撥打了報警電話,并蹲下用左手給瞿某順氣。在民警到達現場后,楊某在一名民警的指導下,雙手按壓瞿某胸部。經診斷,瞿某左側頸內動脈交通段動脈瘤破裂出血,后經鑒定,這與情緒激動存在因果關系。 【裁判】 古田縣人民法院認為:瞿某的損害結果系其自身疾病造成,楊某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侵害瞿某的行為,不存在過錯,在本案中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駁回瞿某的訴訟請求。 瞿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作為普通人無法預見到自己與他人正常的溝通行為會引起他人情緒過激并引發相關疾病。因此,楊某對于瞿某疾病的發生主觀上不存在過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經營者楊某對于瞿某病發是否存在主觀過失。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包含兩個因素:一是在特定的場景下,是否具有應當預見的注意義務;二是客觀行為上是否盡到該注意義務,即行為是否失當。 1、行為人注意義務的認定。人并非全知全能,不應過分苛責行為人對所有的事宜均負有注意義務,只能在判斷能力范圍之內進行預判。要考慮到行業(醫生、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出租車司機)、特定社會活動的成員(高樓居民、汽車駕駛人)等通常所具有的判斷能力。如,對于一些特定行業而言,則應當綜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準則對于從事特定行業的特定人員的注意義務進行認定。本案楊某為服裝經營者,在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過程中,負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誠信交易的義務,應當銷售合格商品、提供良好的服務。若是銷售不合格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或商業習慣,則有可能會侵害消費者的財產權或健康權等,對于這一后果其具有應當預見的義務。 2、客觀行為上是否盡到該注意義務,即行為是否失當。行為人具有某種注意義務,預見到某種行為的侵害后果,就應當盡力采取行動以避免或杜絕侵害后果的發生。該案中,瞿某女兒在購買商品兩個月后提出退貨,并且吊牌已去除并洗滌過,楊某不予退貨,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及商業習慣。楊某在拒絕退貨的同時同意予以換貨,但瞿某挑選換貨的衣服存在差價,楊某不予退還差價,亦符合通常的交易做法,并無不當。從視頻錄像來看,楊某在與瞿某溝通過程中,全程面帶微笑,行為上不存在肢體沖突或是激烈行為。在瞿某病發暈倒之后,楊某積極打電話報警,并蹲下用左手給瞿某順氣,還在民警的指導下,雙手按壓瞿某胸部予以施救。縱觀事件整個過程,楊某經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及商業習慣,交流過程態度良好,完全盡到了作為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因此,綜合注意義務和行為來看,楊某對于瞿某病發,并不具有主觀上可預見的可能性,其已盡到經營者的注意義務。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陳瀟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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