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假茅臺起訴索賠 賣家被判十倍賠償
2020-09-02 10:01:56?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原以為網上購買茅臺方便快捷,不想買家楊某買到了假貨,便一紙訴狀將賣家訴至法院。日前,福鼎市法院審結該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2019年12月,楊某花2萬元通過微店平臺向某網絡服務有限公司購買8瓶飛天空軍茅臺酒。幾天后,楊某收到該公司寄出的8瓶“中國空軍茅臺酒”,一看注冊商標“不對勁”,認為該8瓶酒假冒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后楊某以賣家售假為由起訴至福鼎法院,并申請司法鑒定。案件立案后,福鼎法院依法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該8瓶酒進行鑒定。鑒定人員對8瓶“茅臺酒”進外觀辨認鑒定后,確認該8瓶酒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經審理,法院認為,某網絡服務公司所銷售的飛天空軍茅臺酒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而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該涉案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認定某網絡服務公司銷售的飛天空軍茅臺酒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等規定,支持楊某關于要求某網絡服務公司退還貨款2萬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20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本案中,原告通過微店電商平臺購買的8瓶中國空軍飛天茅臺酒,根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權威鑒定,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屬假酒,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退一賠十”的民事責任。被告提出原告未向其購買涉案“空軍飛天茅臺酒”且鑒定意見不予采信的抗辯,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的主張不予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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