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在教練場地練車 不慎撞人是否該擔責
2020-10-16 16:06:28?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張小姐:上個月中旬,我在劉教練的陪同下,在教練場內駕駛教練車行駛。當我發現另一名學員小B在前面與我打招呼時,慌亂中錯把油門當剎車,車輛飛快地沖向小B,將她撞倒在地。小B雖然被撞倒卻躲過了車輪的碾軋,但傷勢仍然非常嚴重。事故發生后,駕校負責進行了善后處理。但前幾天,駕校卻突然找到我,聲稱事故是我直接造成的,我是主要責任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請問,我是否應當為這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解答】 江浩(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張小姐,您好!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是,有錯則有責,有責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這起事故有著特殊性,您并非有駕駛資質的合格駕駛員。對這種學員在學習駕駛教訓期間的事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這一規定,作為接受駕駛員技術培訓的您來說,在學習駕駛技術時發生事故,無論在操作上是否存在過錯,都不影響由駕校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內容為:“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您在這起撞人事故中也是無需承擔責任的,其造成的事故損害責任由陪駕的教練員承擔。因為教練員是執行職務,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的,由教練員所在的駕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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