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作業操作不當受傷 賠償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2020-10-28 15:22:32?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民法典》作出新規 :雇主雇工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雇傭工人在作業過程中,因他人操作不當受傷,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近日,泉州市泉港區法院法官結合該院辦理的相關案例,解讀《民法典》關于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規定的新變化。 2011年5月,林某受雇于鄒某,在石材廠從事磨石作業,雙方未簽訂勞務合同。2012年4月,鄒某雇傭的其他工人在作業過程中因石材堆放不當造成石頭倒塌,導致林某左腳被砸傷,經診斷為左脛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事故發生后,林某被送往醫院治療,治療期間共支付醫療費3萬余元。此外,鄒某也付了賠償費2.1萬元。 2020年6月,經鑒定,林某因該故事造成的后續治療費為9000元。此后,林某因后續治療費承擔問題未能與鄒某協商一致,遂將鄒某訴至法院。 鄒某辯稱,林某對事故發生亦存在過錯,其應承擔相應責任;且該事故系因第三人操作不當造成,鄒某不是直接侵權人,本案應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在扣除已支付的款項后,現鄒某無需再支付林某賠償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林某在作業過程中缺乏安全意識,明知距離其作業地點不到1米處正在堆放石頭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仍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本起事故發生存在過錯;鄒某作為雇主,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未盡到安全教育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雙方在本案中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庭審后,在法官的主持下,林某與鄒某達成調解協議:由鄒某一次性賠償林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萬元。 法官說“典” 關于個人勞務關系中侵權責任承擔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更加注重公平與效率,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提供勞務一方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即使提供勞務一方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對外不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接受勞務方對外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后,有權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二、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里強調是補償,而非賠償。 四、《民法典》擴大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所確立的追償權范圍,接受勞務一方可將提供勞務一方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情形也納入追償的范圍。 法官提醒 個人提供勞務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幫工、農民幫工、承包人用工等,由于缺乏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賠償主體難確定等原因,此類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普遍存在。 法官提醒,提供勞務方應注意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保護自身安全,防患于未然;接受勞務方應事前對提供勞務者的工作能力水平進行評估,事中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指導,同時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防范意外事故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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