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配偶婚前患重大疾病 被故意隱瞞能否撤銷婚姻
2020-11-16 10:01:31?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婚后發現配偶婚前患有重大病情卻故意隱瞞,此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這么說—— 龍巖市永定區的肖某與江某打工時相識,倆人迅速墜入愛河并登記結婚。婚后,肖某發現江某有些反常,經常背著自己偷偷服藥。經過逼問,肖某才得知江某在婚前就得了惡性腫瘤。肖某無法接受江某婚前隱瞞疾病的事實,但還是選擇與江某共渡難關。 經過治療,江某病情一直比較穩定。但倆人的感情在十年共同生活的柴米油鹽中逐漸破裂,肖某想以結婚登記前江某隱瞞重大疾病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那么,肖某的申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說“典” 根據現行《婚姻法》,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出發,對此做出了修改,不再將此種情況作為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回應了特定群體的結婚訴求,貫徹了結婚自由的原則。與此同時,為了保障相對方的知情權,《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向另一方履行告知義務;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強調婚前告知義務,既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也有利于維護家庭和睦穩定,更加符合實際、更富于人性,體現了《民法典》對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因此,根據《民法典》規定,肖某得知江某隱瞞婚前就患有惡性腫瘤的情況,其可依法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屬于可撤銷的婚姻。另一方可以選擇撤銷,也可以選擇不撤銷。選擇不撤銷的,婚姻效力自結婚登記之日開始。選擇撤銷的,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被撤銷后,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然,該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間限制的,肖某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病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超過該除斥期間的,撤銷權消滅。因此,共同生活10年后,肖某不能以結婚登記前江某隱瞞重大疾病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只能通過離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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