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更換輪胎傷他人 能否獲得保險公司理賠
2020-12-23 17:25:49?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胡先生:日前,我在駕車途中發生爆胎,便緩慢將車駛向路邊并停住,及時按照規定設置了交通安全警示架,開始更換輪胎。就在我卸下爆裂的輪胎時,突然發生了意外,輪胎順著路面的坡道向遠處滾去,將一騎自行車的中年婦女撞倒并致傷。經交警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并認定,這起事故由我負全責。 請問,這起輪胎傷及他人的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我是否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解答】 鄭書強(南平市延平區檢察院檢察官):胡先生,您好!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中,對“交通事故”進行了定義:“‘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符合“車輛在道路上”和“因過錯或意外發生的”兩個要件,就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您在道路上更換輪胎傷及他人的這起事故,發生地點在道路上,操作不當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認為,該事故是一起車輛在道路上、因當事人過錯造成他人受傷的事件,應當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 既然應當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就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中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這起道路上更換輪胎傷及他人事故,已經由交警部門認定由您負全責,而受到傷害的騎自行車的中年婦女并無過錯,由此,您應當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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