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人工資 賬戶被凍結能否成免責理由
2021-06-08 16:24:16?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及時發放工人工資本是企業法律義務,但是有些不法企業以各種理由拖欠工人工資。近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充分保障和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袁某與肖某均為永定區某發電廠員工,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10月袁某、肖某離職,該發電廠尚欠袁某9個月共計17269.54元工資未支付,欠肖某14725.77元未支付。袁某、肖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該發電廠及其總公司電力公司,訴請支付拖欠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發電廠認為,雖然拖欠工資屬實,卻是因總公司的訴訟糾紛導致發電廠的賬戶自2018年起被北京法院凍結,拖欠工資是發電廠無法左右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發電廠及總公司經過與北京法院多次協調溝通后,已解凍1000萬元并轉入到了監管賬戶,2020年11月經總公司申請資金到位后,除原告袁某、肖某外,其余員工工資均已經支付。袁某、肖某主動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辭職的原因雖然與工資被拖欠有關,但發電廠并非無故拖欠袁某、肖某工資,所以發電廠不應支付袁某、肖某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 發放工資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案中,發電廠拖欠袁某、肖某2020年2月至10月間的工資至今,已遠超過一個工資的支付周期,雖然發電廠提出賬戶被凍結導致拖欠工資,有積極籌措資金發放職工工資,但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經濟來源,即使用人單位出現資金困難,勞動者的該項權益仍需予以維護,勞動者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用人單位準時足額發放勞動者的每月工資是必須履行的義務。且至今該發電廠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仍拒不支付袁某工資,存在主觀惡意,故袁某、肖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永定法院判決發電廠及其總公司支付袁某、肖某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法官說法: 不同于普通的民事關系,勞動關系具有不平等性,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按月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因資金困難免責,勞動者的生存權將難以得到保障,用人單位應注意避免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否則將承擔違法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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