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13日訊(本網記者 劉瑋 通訊員 柯少婷)11月5日,一位交通違法當事人陳某走進廈門市交通執法支隊湖里大隊違章處理中心,主動繳交2023年7月因交通違法行為被立案給予行政處罰案件的罰款500元及超時加處罰款500元。 事后,陳某表示,自己本來以為可以“拖看看”,沒想到差點成了“老賴”。湖里大隊依程序向陳某履行催告手續后,向思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手續。11月初,陳某接到法院電話通知,知道自己“這回跑不掉”,11月5日主動到湖里大隊履行行政處罰義務,避免法院強制執行措施。 無獨有偶,10月31日,湖里轄區某盛土石方有限公司也主動到湖里大隊履行今年8月份因交通違法行為被立案給予行政處罰的罰款3600元及加處罰款。 剛開始,企業負責人也抱著“鴕鳥心態”,認為不繳納罰款不會有什么后果。執法人員多次電話溝通,詢問企業目前運營情況,對該案件是否存在疑慮,并多次運用情、理、法融合的“楓橋經驗”對當事人進行約談和勸解,告知目前案件已在強制執行催告階段。一旦進入到行政強制執行階段,將會對企業的資金賬戶等產生影響,企業負責人將被限制一系列高消費等不良影響,最終化解了企業方的疑慮,順利完成行政處罰義務的履行。 據悉,這是廈門市交通執法支隊在行政非訴工作中揉入“楓橋經驗”,讓執法更顯溫度又一有力縮影。湖里大隊積極履職,與法院密切聯動,不僅在執行程序上做到規范緊湊,同時主動發揮作用,運用“楓橋經驗”,把執行程序按辦理階段往前追溯,實行“3+N”告知機制,即處罰時提醒期限、繳款到期時提醒加處罰款、催告時提醒法院強制執行影響等,力爭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前,實現“行政資源、司法資源”雙節約,當事人“負面信用”最大程度修復的效果。自機制運用以來,成功實現繳款期(臨)屆滿繳納15件,經催告后主動繳納7件,向法院申請后主動繳納2件。 交通執法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的失信主體,要珍惜信用,發生失信行為后須積極配合改正,履行行政處罰義務,否則可能產生逾期不履行的包括加處罰款以及司法強制執行措施等不良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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