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針對重要行政資源探索“三分”機制
目前,許多地方政府實現了集中審批和集中執法,為建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打下了基礎。但是,審批不是政府的重要決策,執法不是政府的重要執行,這兩者主要是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事。除審批權與執法權外,部門的行政資源還包括項目與財政分配資源、規則制定資源、人力資源等。如,交通部門的審批、執法不是重要的決策、執行,重要的是建設項目的決策、執行和監督。自己分配資金、自己建設、自己監理、自己經營,這樣一種“四位一體”建設經營模式帶來的問題已經有目共睹。所以,要特別在項目與財政等行政資源分配領域實現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相互制約與相互協調。這方面,2008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的“三定規定”在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
(三)與政府工作流程優化相結合
政府職能通過政府工作流程來具體實現。因此,機構調整是政府職能轉變的最直接路徑,而工作流程優化是最可持續的轉變政府職能路徑,大部門制探索應與政府流程優化結合。工作流程的核心是確定行動方案;行動方案的核心是關鍵任務、先后順序;關鍵任務的執行情況要跟進、跟蹤;發現問題要及時修正。
優化政府工作流程應堅持的三原則是:以客戶為中心,不是以職能部門為中心;組織結構扁平化;掌控工作執行情況的手段自動化。 實踐中可采取兩種方式持續優化政府流程:一種是水平優化。將分散在不同部門的相關工作,通過整合或壓縮,形成一個完整工作;或將分散的資源相對集中,由一個組織負責運作,從而可以為服務對象提供一個單一接觸點。如一些地方政府將串聯審批改造為并聯審批,大大提高了工作效能。另一種是垂直優化。按決策與執行相對分離、管理與執法相分離的要求,相對區分決策層與執行層,以達到決策者監督執行者的目的。如可參照衛生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之間的職責配置與工作流程。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在適當設立專門從事行政執行的法定機構,這些法定機構可以由政府直接領導,也可以由工作部門歸口領導。
總之,20世紀90年代以來,已經實行大部門體制的國家采取了一個共同的做法:即通過政府流程水平再造,建立協同政府,爭取以最低的成本為公民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務。這既是改進政府自身管理的需要,又是借鑒企業“供應鏈”成功管理經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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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博士,美國Syracuse University訪問學者,北京 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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