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賠償法實施的14年里,“國家賠償的范圍過窄”,受到的指責較多。草案三審過程中,有部分委員針對“賠償范圍”進一步提出了建議。
“對受到傷害的進行經濟賠償是可以的,但是對于死亡的也一樣給予經濟賠償,我認為值得推敲。”楊永良委員認為,修改后的行政賠償的范圍中,5項里面有3項都涉及“死亡”,如第三項便是“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如果打死人以后給點錢就完了,相當于“花錢買命”,往往會造成負面的社會影響。他建議對“死亡”這兩個字給予慎重考慮。
另一項“擴大國家賠償范圍”的規定,體現了最高立法機關的人文情懷,即草案明確列入的“精神損害賠償”。草案一審稿、二審稿和決定草案均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草案二審期間,何曄暉、姜興長、范徐麗泰等委員認為,草案的這一規定較原則,隨意性大,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與當事人的請求之間存在扯皮空間,建議對精神損害賠償予以細化,進一步明確具體計算標準。
在10月27日決定草案提請審議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表示,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問題,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反復研究認為,考慮到國家賠償案件情況千差萬別,非常復雜,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在實踐經驗不足的情況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體規定,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C 焦點三:賠償程序的法律性質有待明確
“現有的國家賠償程序不合理,因為需要賠償義務機關‘自證其罪’。”11月1日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現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程序,要求侵害單位自己承認侵害行為,并出具書面文字,再進行賠償,這就相當于要國家機關“自己打自己耳光”,實在太難了。老百姓不得不反復申訴、反復上訪。
優化賠償程序,是各方的共同期待,決定草案為此作出了最新修改。10月27日,洪虎介紹,為保證賠償委員會公正處理賠償請求,進一步完善相關程序,經研究,法律委員會建議對刑事賠償程序作如下修改:增加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將賠償委員會處理疑難、復雜、重大賠償案件可以延長的期限由一個月修改為三個月;將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由三至七名審判員組成,修改為“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增加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認為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 2009-11-01國家賠償法草案因有異議未通過 將繼續審議
- 2009-06-24國家賠償法大修的首要任務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