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建設辭典》辭條】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
【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定:中央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中央政治局會議的內容,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通報或向全黨通報。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一般應當向下屬黨組織和黨員通報,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會議的內容和本地區的重要情況,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通報或向本地區的黨組織和黨員通報,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將有關決策、重要情況向本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黨組織對于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以及重大問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同時,地方各級黨委應當在職權范圍內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關方面獨立負責地處理好有關問題。對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干擾和阻撓如實報告或不按時報告、請示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下級請示不及時答復、批復或對下級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及時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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