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村民自治和村民選舉的實踐中,農村宗(家)族勢力是影響村民選舉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如何防止宗族勢力的干擾,一直是規范農村基層選舉、進行鄉村治理的重要切入點。然而值得高度關注的是,最近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中,將村委會選舉中的主要問題歸納為三大類:一是選舉競爭行為不規范,存在賄選現象;二是選舉沒有嚴格依法而行,影響村民的參與熱情;三是化解選舉中的矛盾糾紛不力,影響農村穩定。該文件不僅沒有提“宗族(家族)勢力影響選舉”的問題,甚至沒有出現“宗族(或家族)勢力”的字眼。這是為什么呢?宗族因素對村民選舉行為和選舉心理到底有哪些影響?如何正確看待宗族因素對農村基層選舉的影響?為了深入理解和正確評估宗族在村民選舉中的影響,筆者組織課題組先后于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8年,在南方某省兩個縣共40個抽樣村進行了四波選舉的跟蹤研究。這里,試以前三波調查做些初步分析。
宗族因素影響村民選舉客觀存在,但總體趨勢在下降
被調查的兩縣均是宗族傳統較為厚重的地區,在村民選舉中宗族因素會有哪些影響?在1999年開始的連續三屆村選舉觀察中,我們都要求調查員在實地調查后,根據調查了解的情況作出總體性判斷。結果如表1所示,在樣本村1999年和2002年選舉中,七成左右的村存在宗族發生作用的情況,不過,其總體趨勢卻在下降,2005年選舉中宗族發生影響的村僅為四成。
宗族在選舉中如何發揮作用呢?調查發現:在三屆選舉中,均存在宗族或房股(參閱相關鏈接)進行競選、或候選人以宗族/房股為資源進行競選、或選民有投本族/房候選人的情況;筆者在上世紀90年代初的調查中曾發現,鄉鎮在選任村支書、村主任時已出現“看宗族和個人勢力大小,看能不能鎮住地盤”的傾向。到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這一現象已很普遍。在我們1999年調查的兩縣39個村中,“海選”前的村支書、村主任絕大多數人員來自大族、大房。不過,與1999年選舉相比,2002年與2005年選舉中以宗族為資源的競爭出現顯著減輕,僅有少部分村存在以宗族、房股為資源的競選活動。
在對村民的問卷調查中,他們承認自己“投了本族候選人票”的比例,在三波調查中大體一致。2002年和2005年,在承認“候選人中有本族人”的選民中,均有六成多的選民明確承認投了本族候選人的票,均接近1999年的調查結果。
上述跟蹤研究結果表明,宗族對選舉的影響確是客觀現實。不過,宗族在選舉中的影響方式主要表現為非正式的個人活動、以及選民投票的宗族取向,但其影響面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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