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省政府在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認真分析社會轉型期矛盾糾紛特點,著力構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機構綜合協調,司法行政、法制部門和人民法院分別牽頭,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廣泛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充分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協調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努力實現“小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鄉、疑難糾紛不出縣”的目標,確保了全省特別是藏區、地震災區的社會穩定,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和推動全省加快建設災后美好新家園、加快建設西部經濟發展高地,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切實把握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趨勢,在更高層次、更寬領域提升對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的新認識
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是鞏固黨的執政根基的客觀要求。社會矛盾糾紛主要集中在基層,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應緊緊依靠基層組織,依靠基層干部和廣大群眾。我省在構建“大調解”體系中,大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既有力推動了基層組織和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大調解”活動,深化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又加強了基層組織建設,鞏固了黨的執政根基。
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是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有效途徑。我國以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被世界稱為“東方經驗”。這種方式較之“對簿公堂”的訴訟,更容易為群眾所接受。四川省堅持調解優先,把調解貫穿于解決民間糾紛、處理行政爭議和司法訴訟的全過程,特別是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醫患糾紛、勞資爭議、社會保障等問題,依法、依理、依情、依利進行調處,在黨和人民群眾之間搭建了“連心橋”,開通“直通車”,將“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落到了實處,使人民群眾實實在在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
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舉措。維護社會穩定重點是消除不穩定隱患。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凸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這些矛盾糾紛主要是因利益問題引發的非對抗性人民內部矛盾,完全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整合了各種調解資源,更好地發揮了調解的作用,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有效防止了社會矛盾集聚和群體性事件突發,使之成為維護穩定的“安全閥”。
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是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需要。當前,矛盾糾紛呈現聚合性、敏感性、關聯性、復雜性不斷增強的趨勢,矛盾糾紛的重點由單純的民間、家庭糾紛,向復雜的征地拆遷、移民安置、資源開發等方面轉移;矛盾糾紛的主體由單一型的個體向復合型的群體轉變,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制約經濟發展。新情況新特點需要建立與新時期矛盾糾紛發展趨勢相適應的“大調解”體系,綜合運用各種調解手段,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使之成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助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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