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工作創新發展,建立規范高效、整體聯動的工作新機制
創新行政調解。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提出行政調解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政府法制部門牽頭,調解主體是政府行政部門(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將行政調解工作情況記入領導干部政績檔案。目前,行政調解工作在全省全面展開,有效促進了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實施。
深化人民調解。我們將人民調解納入了各級黨委、政府主導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其基礎性地位得到全面提升,新建了交通事故、食品安全等專門調解組織,擴展了人民調解組織的覆蓋面;各級“大調解協調中心”把人民調解員納入“大調解”培訓規劃開展集中培訓,提高了各級人民調解員的素質;一批由各行各業專家和基層經驗豐富的老干部、老黨員組成的特邀調解員、新增鄉鎮司法助理員組成的專職調解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的調解志愿者,充實到了人民調解隊伍,顯著地改善了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
提升司法調解。省各級法院及其司法調解組織在法院系統內推行全員、全程、全域調解,把調解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在調解環節上,向前延伸到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積極引導、勸導到法院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先行進入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程序,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向后延伸到涉訴信訪、民事抗訴案件的調解,實現了司法調解的縱深發展。司法調解的內涵和外延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得到全面延伸,司法調解的主導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加強聯動調解。我們積極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大調解”效力銜接的制度,實行進入司法訴訟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前置,立案、審理和執行時調解工作前置,依法確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效力,支持生效調解協議執行。加快建立“三大調解”協調聯動機制,通過“大調解協調中心”工作平臺,實行聯席會議制度,采取“邀請調解、委托調解、指定調解、聯合調解”等多種形式,穩妥化解跨地區、跨部門(行業)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改變了原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各彈各的調、各吹各的號”的狀況,從單向調解轉變為聯動調解,從單打獨斗轉變為整體聯動。
(作者:中共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 2009-09-18科學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 2009-09-02“最牛村民公約”壓制社會矛盾的后果很嚴重
- 2009-03-13直面社會矛盾應當取消零信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