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當代理人擁有了公共權力但其報酬卻與付出不相符的時候,他便可能利用權力來損害公共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惜損害委托人的利益,這就增加了代理成本。民主政治中之所以產生腐敗,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激勵不相容是主要的原因,而信息不對稱則提供了可能。在我國由傳統的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變過程中,囿于舊的經驗和知識,社會普遍缺乏通過管理增加財富的理性認識。同時,由于公共利益是一個龐大的整體,難以量化,人們難以將政府官員個人的努力與之相聯系,因而難以滿足官員個人的期望值,這就誘發了代理人利用權力謀私利的動機。而且代理人相對于人民整體來講,往往受過良好教育,有著豐富的政府管理知識和經驗,掌握著大量的內部信息,而這種信息資源是其他人所缺乏的,于是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政府官員腐敗屢禁不絕。
在公共權力委托—代理關系的視角之下,腐敗是作為理性經濟人的政府官員在特定制度環境下,利用公共權力獲取未經委托人同意的個人私利的行為。公共權力代理人獲取未經委托人同意的利益,可以采用貪污、盜竊、侵占國家資財的直接方式,或者采用收受第三方支付賄賂的間接方式。因此,從經濟學意義上看,腐敗具有以下幾個特征:存在第三方支付(行賄者);收受這筆支付的是代理人(官員),而不是委托人(國家或公眾),或者說這筆支付未上繳委托人;這筆支付在本質上能夠給當事人帶來預期收益。
顯然,一個腐敗的政府官員要么是貪污侵占,運用公共權力直接獲取私利;要么是向第三方敲詐勒索、索賄受賄,運用公共權力間接換取私利。所以,在發生形式上可以將腐敗劃分為直接的貪污型腐敗與間接的賄賂型腐敗。在直接的貪污型腐敗中,政府官員是運用公共權力,直接獲取私利,直接貪污、盜竊、侵占國家資財。腐敗行為的主體只涉及腐敗者本人,而不存在第三方當事人,不存在市場交易過程。貪污型腐敗的發生,取決于政府官員手中權力的大小、支配資源的多少、風險承受能力的高低和信息的優劣。一般而言,隨著政府對市場干預程度的加深,公共權力配置資源的力度加大,政府官員直接掌管的公共財物增多,官員相對于委托人的信息優勢增加,外界監控的困難加大,貪污型腐敗的發生概率就會上升。反之則相反。而在上述制度因素固定的情況下,官員貪污腐敗的發生概率就與其風險承受能力呈正比。
正如蘇珊·羅斯-艾克曼所言:“有時候政府官員是在直接盜竊國家財產,但當私人賄賂有權分配公共利益或成本的政府官員時,更引人注意和復雜的事情發生了。”在間接的賄賂型腐敗中,政府官員是運用公共權力間接換取私利,敲詐勒索、索賄受賄,收受第三方支付的賄賂。這可視作一種市場交易過程,其中的第三方當事人(即行賄者)是腐敗行為的需求方,政府官員是腐敗行為的供給方,由此產生一個腐敗市場。在市場經濟中,由于政府廣泛干預經濟運行,障礙了稀缺資源的自由流動,從而能夠給私人廠商(第三方)帶來特殊利益(或降低成本),產生了所謂的“租金”。為獲取這種額外利潤,私人廠商相應地開展尋租活動,向政府官員支付賄賂,由此產生賄賂型(交易型)腐敗。因為這種腐敗與尋租活動緊密聯系在一起,故又稱尋租型腐敗。對于中國這種正處于轉型期的國家來說,賄賂型腐敗的發生與社會轉型時期新舊因素交替混雜的特定制度環境密切相關,這也將是我們應該深入研究的重點。
(作者系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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