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司法報道需面對的現實問題
www.hxt111.com?2009-12-29 08:57? 喬新生?來源:法制日報
我來說兩句
增設藐視法庭罪并完善傳播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把“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視為違法行為,并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項規定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當前一些法律服務工作者利用互聯網不斷炒作案件,迫使司法機關反復動用司法資源重復審判;部分新聞記者接受當事人的委托,通過互聯網絡散發各種材料,轉移公眾的視線;甚至還有一些專業的“推手”借助一些公眾關注的案件進行惡意炒作,從而浪費了大量的信息資源。針對這些情況我國應當盡快制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傳播行為。在沒有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之前,人民法院很難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最高人民法院雖然規定可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但是,在我國現行的“妨礙司法罪”中并沒有相應的條款。行為人的上述行為不屬于擾亂法庭秩序罪,也不屬于偽證罪或者打擊報復證人罪,更不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所以,人民法院很難追究其刑事責任。
筆者建議全國人大應當盡快修改刑法規定,增加“藐視法庭罪”,明確規定法院可以發布禁止令,禁止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采訪報道,其他人員也不得通過互聯網絡或者其他載體發布歪曲事實、惡意炒作的信息。全國人大在立法的過程中,可以考慮把保護法官名譽的內容納入到這一法律規范中,凡是采用侮辱性、誹謗性的語言損害法官名譽的,不管行為人是否新聞記者,都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新聞傳播法之不足,對于進一步理清司法與傳媒之間的關系,規范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的采訪報道行為,明確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的法律責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理論意義。
作者為湖北省法學會傳播法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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