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規定社會教育獨立專項經費。民國初年,政府對社會教育經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之社會動蕩不安,教育經費多被挪充別用。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對社會教育有了深刻的認識,對社會教育經費有著明確的規定,藉此保證社會教育順利開展。1928年10月,國民政府通令各省教育廳“規定社會教育經費,應占全教育費中百分之十至二十”。教育部訓令各省市自1929年起切實實行,按照規定的標準劃撥各地社會教育經費。自此,社會教育經費就有了正式的政令可以遵循。但事實上,1929年達到教育部所規定經費數額的省市寥寥無幾,僅有湖南省、福建省、漢口、天津和南京五個地區。江蘇省的社教經費僅占9.77%,經濟較為發達的上海也僅占3.85%,這與教育部的規定有很大的差距。
針對上述情況,教育部訓令各省市“在全國改進教育方案,關于成年補習教育及社會教育方案,未奉公布核定以前,各省市縣應仍遵照迭令,增籌關于社會教育經費,務以達到社會教育成數與該省市縣教育經費全數之十至二十之標準,自令到之日起實施”。經過政府的再三督促,各省市社會教育經費,“十九年度有江蘇、浙江、西康、福建、湖南、陜西等省及南京、天津、漢口三市。二十年度有江蘇、浙江、福建三省及南京、上海兩市并威海衛”,達到政府的標準。縣市社會教育經費,“十九年度有西康、云南、江蘇、福建、熱河五省,二十年度有江蘇、浙江、熱河三省”達到標準。與1929年相比,達到標準的省市數量有所增加。雖然從全國范圍來看,各省教育經費的投入參差不齊,有些省份甚至相差甚遠,但總體上來說社會教育經費大多還是有所增加的。社會教育獨立專項經費的確定,在整個社會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是積極而重要的。
3、制定多項社會教育法律法規。這一時期,國民政府制定了多項法律、法規,藉此保證社會教育的穩步發展。自1927年至1935年,國民政府頒布有關社會教育的法規包括,民眾教育三十九種,圖書館、博物館十一種,通俗講演四種,公共體育七種,電化教育十五種,特種教育八種,美化教育二種,共計八十余種。其中比較重要的有《民眾學校辦法大綱》、《民眾學校規程》、《實施失學民眾補習教育辦法大綱及實施細則》、《民眾教育館規程》、《職業補習學校規程》、《民眾教育館利用教育播音須知》和《社會教育機關委任人員之任免辦法》等。這些社會教育法規是保障和促進社會教育發展規范化、法制化的準則和依據,使得社會教育工作的開展有了法律上的保障。隨著社會教育工作的推進,社教法規的制定和修改也從未停止過,一步一步地逐步走向完善。社會教育法規的制定既完善了近代中國的法制,更直接保證了社會教育的權益和發展。
綜上所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強化對社會教育發展的重視,形成了由中央到省再到市縣一級的統一的行政體系,為其提供經濟上的扶持和法律上的保障,其規模、組織更加完備,教育內容更為廣泛,對近代中國社會教育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作者單位:綿陽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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