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
有人認為只要思想好,就不會貪污,如方志敏等。不錯,思想好固然不會貪污,可是全國有千千萬萬個干部,怎么可能人人的思想都能像方志敏呢?何況,人的思想是會變的。解放初期,絕大多數干部都是好的,但到了后來,隨著形勢的發展,一些干部的思想起了變化。有人經得住真槍實彈,卻經不住“糖衣炮彈”,于是出現了“59歲現象”。
為了防治腐敗,如果總是把希望寄托在思想好或者像包拯那樣少數清官身上,那是不能解決問題的。作為一個政府,為保證全體官員的清廉,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嚴密的廉政管理制度,來約束官員,使他們無漏洞可鉆而無法貪污,以此遏制腐敗之風。
貪污腐敗是由于權力過大、濫用權力所致。因此,我們要把權力化解到科學管理制度之中,變領導決定為制度管理。也就是說,將原先由領導者個人決定執行,變成領導者為組織者和執行決議者。這時領導者的職責在于,根據上級精神、原則,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制定具體政策、規則、審批標準程序等并公之于眾。然后,按這些標準程序辦事。符合條件的,限時批準,不需要上級批條,更不需要“托人情”、“找關系”。比如,福利分房之初,公房由管房者配給。后來改由分房委員會集體討論,制定評分標準,然后由高分到低分,按分數高低選房。這種做法,就是把少數人的決定權,化解到具體規則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干部的選拔、任用,如果只由個別領導選定,就會有諸多弊端:如不能從廣泛人群中選出真正思想好、有才干的能人;再如容易被人用來以權謀私,進行買官賣官,斂取錢財。因此,必須把選拔、任用干部的權力交給人民。讓人民自己選擇自己信得過的、德才兼備的優秀干部。
現在,我們的干部任用和待遇往往是“職務只上不下、薪金只增不減”。實行“高薪”制后,就要按職務高低、能力強弱、貢獻大小給予相應薪金。在官員任職期間,實行定期考核。如果他工作能力強,能創造顯著政績,就要給他高薪;如果他能力差或不作為,那就安排與他能力相當的職務,降到相應職務的薪金。
建立多層次多方位的監督機制
權力缺乏監督,必然導致腐敗。因此,為保證高薪養廉能實現,必須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那么,誰來監督?怎么監督?現行的是上級監督下級,以及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這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例如各級黨的組織設紀檢部門,各級政府設監察等專門機構,對黨內和政府官員進行監督。可如今發現,監督別人的干部也會發生腐敗,那么又要誰再來監督他們呢?所以,單靠黨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是不夠的,還必須依靠不受政府制約的外部力量,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監督。特別是要調動各方群體檢舉揭發腐敗的積極性,形成強大的反腐陣勢,圍而殲之。
反腐敗,發揚民主是至關重要的。在封建社會里,由于沒有民主,管理監督又跟不上,所以,企圖用“高薪”來養廉,就很難從整體上實現官員的廉潔。
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給予舉報人以精神和物質獎勵。這是一項調動群眾積極舉報的好措施,應該發揚。但國家對舉報人要有立法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使此項政策得以順利實施。
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監督的重要部分,媒體要充分發揮在反腐敗中的作用。許多腐敗問題,正是首先由媒體曝光,才得到領導的重視和解決。
思想道德教育不能放松
在官員管理上,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只能起到強制和約束作用,使官員克制腐敗犯罪行為,免于受到懲罰,使其“不敢貪”;運用經濟手段,保障官員過上相對體面的生活,使其“不必貪”。但嚴刑峻法和高薪養廉,都不能從思想上解決根本問題,使官員“不想貪”。所以,高薪養廉也好,依靠法律制度反腐也好,對官員的思想道德教育都不能或缺。
十年“文革”動亂,導致思想陣線發生混亂,“造反有理”、“打砸搶”成風,造成信仰危機、是非不分、無所適從;不講真理和信仰,不講正氣與文明。改革開放以來,政治思想教育又有所放松,向錢看的風氣有所抬頭,只認錢不認人。要改變這種社會風氣,讓人人講道德講文明,讓官員遵守職業道德,就必須加強理想信念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在全社會尤其是官員中宣揚好人好事,多宣傳焦裕祿、沈浩式的好干部好榜樣,樹立新風尚。使每個干部都樹立崇高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金錢觀,正確對待自己的待遇問題,充分認識貪污腐敗的可恥和所產生的嚴重后果,以此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作者系福州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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