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危害觸目驚心,是車禍致死的主要原因,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酒后駕車,但是總有“老司機”存在僥幸心理,在酒后仍然駕駛機動車,更有甚者找他人頂替作為駕駛員,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 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蔡某酒后駕車在南平市某縣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在明知酒后駕車無法獲得保險賠償的情況下,為了騙取保險理賠款,蔡某聯系楊某至事故現場,讓楊某頂替其作為駕駛員撥打報警電話以及保險公司報案電話,楊某向公安民警以及保險公司謊稱系事故駕駛員。 蔡某、楊某在保險公司核實案件情況的過程中,堅持虛假陳述,騙取了保險理賠款4萬余元。 案件進展 2021年4月,蔡某、楊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二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蔡某于當日向公安機關退繳其所騙取的保險理賠款。 2021年7月,當地檢察院指控蔡某、楊某犯詐騙罪,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蔡某、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理賠款4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與此同時,前期扣押的保險理賠款由扣押機關當地公安局依法返還給保險公司。判決后二人均認罪認罰。 風險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保險詐騙常見類型有: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保險詐騙行為嚴重侵害了保險消費者的利益,阻礙了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損害了社會誠信體系,提醒廣大消費者遠離保險欺詐,共建誠信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