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一種新的市場經營模式,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承擔著一定社會管理責任。民民公司向攤販收取1000元押金,提供一輛不銹鋼餐車,并向攤販每月收取租金200元,衛生費200元。在收費的同時,民民向攤販提供衛生、健康、電力等的支持和統一管理。
近年來,城管和攤販之間的矛盾一直很突出,彼此經常發生暴力沖突,嚴重損害了城管的形象。如何妥善解決相互間的矛盾,實現城市規范化管理,至今沒有能夠找到讓社會滿意的途徑。“攤販公司”的出現是不是一劑療救良藥?
改革就是一種放權。管理攤販,政府隱身退居二線,由市場化運作,也是放權,這是一種社會進步。可是成立“攤販公司”,也有一些問題需要明確。
首先人們想知道,“攤販公司”的經營權是如何獲得的?攤販占地經營,其經營場地是社會公共財產,“攤販公司”憑什么向攤販收取租金?僅提供簡單設備就每月收取租金200元的根據是什么?
其次攤販一般都是小本經營,擺攤收入能夠養家糊口就不錯了,還有能力再交租金、衛生費嗎?“攤販公司”統一管理攤販后,可能并不能給攤販帶來多少實惠,反倒會增加負擔,這樣做攤販們會歡迎嗎?很有可能,舊矛盾未解又出現了新矛盾。
再說攤販和其他經營者有所不同,他們是城市低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是政府應該提供生活保障對象,現在他們積極投入創業隊伍,實際上是在分擔政府負擔,理應受到政府的支持、優惠和幫助,怎么可以再增加他們的負擔呢?
即便“攤販公司”有利于城市攤販管理,可是也不能以贏利為主。因為“攤販公司”的經營權利來自社會,其經營利潤定位相對應該較抵,收費要合理。“攤販公司”除向攤販提供衛生、健康、電力等支持和統一管理,還應該幫助攤販規范化經營,克服自由攤販的各種弊端。
政府在依托“攤販公司”管理攤販的過程中,服務職能仍沒有改變。政府不僅不應該從攤販管理中獲利,而且每年還應該給予“攤販公司”和攤販一定的政策性照顧和補貼。這樣才有利于保證城市攤販長期在和諧、規范的社會環境中生存下去。如果政府明確保障攤販就業是自己的責任,所有問題都好理解。 (趙光瑞)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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