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為時尚早
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發改委副主任吳剛建議,我國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保護借貸雙方的利益。吳剛委員提出這一建議的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為時尚早。
個人破產制度,通俗地講就是當個人資產無法償還自有全部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布破產并核銷債務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產后的一定時期內,破產人只有權享受基本生活,而不得進行奢侈消費和商業行為。在發達國家,個人破產制度十分普遍,但都是建立在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基礎上的。在社會信用機制的約束下,一旦發生惡意破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當事人將受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嚴厲懲罰,在社會上寸步難行。而在我國,不僅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滯后,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識、信用意識也相對淡薄。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一些人有可能事先惡意借貸并大肆浪費,爾后通過破產逃避債務,給社會和他人造成損害。
從立法的社會環境而言, “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在國人心中根深蒂固,可個人破產制度實行的是“破產免責主義”,目前恐怕很難被民眾的心理所接受。因此,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時機還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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