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算不算“郵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今日審議通過郵政法修訂草案。表決前,草案作了修改,其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4月23日新華社)
不少網友覺得詫異:不得私拆他人郵件是常識,難道以前法律沒有規定?其實,這是一種誤讀,現行郵政法不乏相關規定,強調“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追究刑責”。在我看來,真正值得探究的問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中的“郵件”,具體包含哪些內容?現在人們經常使用的電子郵件是否也在“郵件”之內?依照《郵政法實施細則》,郵件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或“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而電子郵件并非這樣一種“物品”,也即不能算“郵件”。
這意味著,上述規定實際上并不適用于電子郵件,這令人遺憾。目前我國互聯網用戶平均每天收發的電子郵件超過一億封,收發電子郵件成為國人的一種生活方式。現實中,針對電子郵件的“私拆、隱匿、毀棄”等現象,也較傳統信函來得更頻繁、普遍,有調查顯示,41%的大公司存在偷看員工電子郵件的情況。
在信息傳遞日益電子化的當下,如果電子郵件的郵件屬性不能在郵政法修訂草案中清晰體現,公民通信自由作為一項憲法權利,勢必有難以落實甚至被架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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