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高溫,又到發放高溫津貼的時候。按照規定,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列支。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廣東省勞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企業每年都應按時足額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于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6月24日《信息時報》)
高溫會給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甚至帶來生命危險。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事實上,包括廣東在內的好多地方都出臺了保護勞動者高溫權利,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這體現了對勞動者高溫權利的重視,值得肯定。但是這些好政策能否執行到位呢?
近年來,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執行情況并不理想。有調查顯示,大多數機關與大型企事業單位為員工發放了高溫津貼,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沒有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差距很大,每月從80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調房辦公的機關人員與白領階層等受高溫傷害較少的群體,可享受優厚高溫補貼;而受高溫傷害較大的勞動群體,獲得的補貼反而很少或根本沒有。
在傳統觀念里,高溫津貼只是一種單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壞由單位性質、經濟效益、領導價值取向等因素決定。再加上單位與職工之間地位不對稱,除非單位主動發放,職工一般不敢找單位要高溫津貼,也不敢對高溫津貼標準提出異議。正由于以福利形式來體現,高溫補貼沒有成為員工的權利,也沒有引起政府部門足夠的重視。
早在2007年7月,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就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處罰機制,通知精神并沒有得到切實執行。
到底該如何幫助勞動者獲得應有的高溫津貼待遇呢?我認為,這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單位的道德自覺(在金融危機大環境下尤其如此)。幾個政府部門高溫時節發一個通知,弄一個規定,也未必就能幫助勞動者兌現高溫津貼權利。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還有賴于高溫立法,但是立法需要一個過程,而高溫作業的危害是時刻存在的,地方政府不能坐等立法。面對滾滾襲來的熱浪,政府應該思考:制度給了勞動者向高溫說“不”的底氣沒有?切實保護勞動者的高溫津貼權利,政府應該有所作為,而且刻不容緩。在強制性法律沒有出臺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發通知,限制高溫作業,規定地方高溫津貼標準,或許不能從根本上維護勞動者的高溫權利,但是表明了一種態度,給勞動者送上了制度清涼劑,而且可以為下一步國家高溫勞動保護立法準備條件,積累經驗。
現在的問題是,既然發了通知,有了制度,就要千方百計落實,而制度的效力來自于政府的執行力。一旦制度生效,相關執法部門就要認真履行職責。一方面主動出擊,到一線查處沒有兌現勞動者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面要重視輿論監督,認真受理勞動者舉報,做到事事有回音。如果制度執行缺乏剛性,或者說,有關部門把對高溫津貼理解成以通知落實通知,以文件落實文件,保護勞動者的高溫權利或許只會成為一張畫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