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的《東方早報》刊發了潘洪其先生的《赦免貪官原罪與妥協》一文。作者從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遲遲未突破說起,認同“部分學者提出對官員現有腐敗問題進行赦免,以換取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出臺”,并認為,“媒體報道和網絡言論反映的輿情看,民眾中愿意妥協者似乎并不多,”與“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缺少妥協精神大有關系。”
“赦免原罪、倡導妥協”的意見,近年來相當主流。大方向當然沒錯。但談妥協、(特)赦免,至少有三個前提是不能忽略的。
首先,沒有談判,就說不上妥協,而談判的前提是各方都有合法的、被認可的利益談判代表。沒有代表,妥協的決定由誰來作出呢?大家投票選擇的意見就一定代表這一方的利益嗎?
利益權衡是精細活。代表某個群體利益的談判代表,判斷具體問題,意見未必與群體大部分成員一致。美國的民意調查,多數人反戰,不影響總統開戰;澳大利亞工黨代表工會利益,政綱卻常常顯得有利于企業主。顯而易見,在潘文中的案例里,有一方是缺少談判代表的“一盤散沙”,而另一方卻有明確的利益代言人與談判者,并且處于十分優勢的地位。在此前提出的“輿情調查”結果,并非理性思考和權衡后的選擇,而是缺乏談判權利的結果,或是一種意見反彈。也就是說,不能把這個“輿情”作為民眾不肯選擇妥協的證據。
所以,談妥協,首先要在制度安排上,為某一群體提出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保留空間。否則,“民眾缺乏妥協精神”的判斷,就很容易讓人感覺,官家(既得利益者)已經半推半就,老百姓還不領情。這不符合現實。
其次,妥協的重要前提,是存在比妥協更壞的結果。就“赦免原罪”案來說,更壞的結果,可能是合法的、窮追不舍的追查與追懲,也可能是潛在的、失控的暴力清算。假如承認官員群體因為擔心不被赦免原罪而對改革心存抵觸具有現實合理性,那么另外一端的不妥協、不忘記,其合理性也不應被忽視。重溫布坎南那句話,“沒有一項政治制度可以滿足所有人的愿望,面對不可避免的沖突,人類只有兩種選擇,要么暴力,要么妥協。”是二選一促成了妥協,如果沒有“暴力選擇”的存在,妥協也就不成其為妥協,只能淪為一方良心發現的賞賜或乞得之物。
多數情況下,妥協都是博弈結果,而不是一種可選擇的“良善”道路。在這種博弈中,對占據優勢、缺少遏制而傾向于為所欲為的一方,雞飛蛋打、玉石俱焚的結果,永遠是最有效的威懾和牽制。正如討價還價一樣,降低要價與否,往往取決于對最壞結果的權衡,而非某一方的誠意。
其實,所謂“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缺少妥協精神”,也可商榷。猶太民族“以眼還眼”的傳統就不提了。難道我們的民眾面對苦難與壓迫、欺凌,不是最有忍耐精神、最善于妥協和忘記的么?對“寧可餓死也不動國庫余糧”的民眾,還能要求他們什么呢?
第三,特赦、和解與寬恕的前提,必須是一方自認其罪或經法庭判決有罪。南非國大黨不會在種族隔離打破前宣揚“大和解”,以色列不會在勃蘭登驚世一跪之前談論寬恕。韓國特赦鎮壓民主運動的前總統,也是在他們被判入獄之后。悶葫蘆或黑箱式的“自我赦免”,只能稱為“秀”。問題是,潘文中所提到的“原罪”一方,會認么?
最后還要指出的是,積小勝而成大勝,漸進式的改變,無疑是成功改革的共性之一。但是,青蛙固然可以一次跳一個臺階上樓,前提則必須是一次能跳上一個臺階,否則,無論跳多少次,都只會在第一個臺階下面徘徊不前。遺憾的是,潘文中談到的個例,很可能就是如此——考慮到財產申報制度其實很多年前就已經出爐而缺乏實效的現實,在缺少政治安排的前提下,僅僅把申報制度作為一個法律安排,無法保障其切實執行,未免太過樂觀。強調民眾要具備妥協精神,更有些一廂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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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06赦免貪官“原罪”僅是一個美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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