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辭職經商犯罪背后的監管缺位
www.hxt111.com?2009-11-27 09:04? 胡 藝?來源:新民晚報
我來說兩句
劉有貴曾是江蘇省南京市江浦縣的副縣長、六合區的副區長。他以借來的400萬元起家,下海不到一年,就成為坐擁1514畝住宅用地的“地主”。近日,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依法判處劉有貴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本來劉有貴“官運亨通”,參加工作僅兩年就被提拔為團縣委書記,先后任鄉長、縣長助理,35歲就擔任了江浦縣常務副縣長,2002年5月,被調任六合區擔任副區長,同年7月就被送到省委黨校培訓。劉有貴急于下海是因為看中了一塊1514畝的地皮,他不顧各級領導的挽留辭職下海,兩個月后掛牌成立了一家房地產公司。
表面上看,公務員辭職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資源與公共權力。但離職公務員帶著龐大的人脈關系經商創業,容易導致權力尋租、官商勾結,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打壓其他創業者的發展空間。《公務員法》第102條明文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劉有貴辭職不久開辦房地產企業實是違法之舉。此案無疑具有警示意義。除了嚴格落實《公務員法》以外,對公務員離職經商進行限制、規范,針對離職公務員管理難度大,監督困難的問題未雨綢繆早做安排,加強各項監督,避免滋生創業腐敗與社會不公,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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