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正是因為這個原因,福建因此對教師的師德制定了“20條軍規”,當違反其中的一條,在師德上就將面臨不合格的“黃牌警告”甚至“紅牌罰下”的處理,這對于規范教師的師德無疑是非常必要而且意義非凡的。不過在肯定其作用與意義的時候,也讓人有一些擔憂,那就是如何做到對那“20條軍規”的具體認定,有一些內容的認定是比較容易的,而有一些內容的認定,可能會比較困難。
比如,“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影響惡劣的”、“歧視、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之類,如果沒有比較具體可操作的標準,到時候可能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各執一詞的情況;還有更讓筆者擔憂的是,當我們給教師們戴上了“20副手銬”以后,教師為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為了學生的健康成長,為了其他學生的權利不受侵害而對那些違紀違規學生的管理教育權又用什么來保證?這之間會不會發生沖突?會不會強調一方面就忽視了另一方面的問題?會不會出現教師一管學生就被指為“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從而觸犯“軍規”,因此丟掉師德的分數,并從而受到處罰,于是教師們為了保住自己的師德分數而對學生的違紀違規行為不愿管或不敢管的問題?
如果沒有一些切實可行的制度與措施,實際上就很容易將教師們放到一個兩難的境地,管吧,會“自討苦吃”,不管吧,卻又是明顯的不負責任,那不正是明明白白有違師德的表現?另外,如何避免評價中的個人情感因素,進而保證對每個教師師德評價的基本客觀與公正,也是需要有科學的制度與具體的操作規范,否則,也可能打擊一些人,而讓一些人從中撈取好處,這樣,就可能應該達到的目的沒有達到,反而引起新的矛盾與問題,這也是相關部門應該考慮到的。
一項新制度的出現,總免不了會有一些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是要在做的過程中來逐步改進的,但有些問題,就應該在制定的時候就多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將問題考慮周全一些,將可能遇到的問題都考慮到,并且提出應對之策,這樣,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并且盡量減輕可能的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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