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應明確“訴訟即停止執行”原則
另一方面,現行《行政訴訟法》也為征收補償決定訴訟停止執行預留了“窗口”。盡管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決定一經作出,在沒有經法定程序被依法撤銷之前,訴訟原則上不停止行政決定的執行,但該法同時也規定,法律、法規可以規定停止執行的情形。這也為訴訟停止執行留出了機會和“窗口”,由立法機關在具體立法時進行衡量取舍。
另外,從現實看,“訴訟不停止執行”不僅不利于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容易激化“官民”矛盾,引發極端或群體性事件,而且被征收人的房子如果已經拆除,往往會對法院審查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產生“倒逼”作用,即強制搬遷往往會對法院構成某種看不見的壓力,迫使法院對違法征收補償決定姑息遷就,進而損害被征收人的權益。
也許有人會說,“征收條例”主要規范的是公益拆遷,訴訟不停止執行符合公益優先和效率原則。這話貌似有理,其實不然。因為追求公益和效率固然無可指責,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亦非水火不容,是可以兼得的,而且即使公益優先,也不意味著可以無視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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