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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稿
鼓勵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制度。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可以與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簽訂協議,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及管理、使用和退還等辦法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三條 鼓勵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信用評估系統,對經營者和個人的信用情況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二十四條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經營者的準確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五條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其中,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其他記錄備份應當保存180日,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計算,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六條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統計資料。主要內容包括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總額、經營者和個人注冊數量、網絡商品交易的主要種類及其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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