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報》記者接到讀者來電,反映說湖南省岳陽市規劃、城管等部門聯合到一違章建筑處執法拆違時,遭到了當地一家名叫泰和集團的公司三十多名頭戴鋼盔、身著防彈背心、手持盾牌和防暴警棍的“私家武裝”的暴力抗法。雙方對峙近兩個小時后,聯合執法的公權部門最終無功而返。(6月1日《法制日報》)
盡管近年來各地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屢見報端,但面對規劃、城管等部門的聯合拆違行動,湖南岳陽泰和集團公司竟敢動用其豢養的三十多名保安,以“全副武裝”的“人墻”護衛暴力抗法,著實令人怵目驚心,如此有組織的武裝抗法堪稱史無前例,其負面效應令人憂慮。
可以想見,面對赤手空拳的公務執法人員,頭戴鋼盔、身著防彈背心、手持盾牌和防暴警棍,30余男子一字排開站在違法建筑的藍色圍擋前面,那陣勢是何等的威風凜凜、氣勢洶洶,儼然一副看家護院的“家丁”、“保安團”模樣。更值得關注的是,這支名為“泰和集團護衛大隊”的武裝組織,竟是由湖南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備案,由岳陽市公安局批準組建的“準正規軍”,僅定編就達96人,而且下設若干個中隊,是職責明確、制度健全、服裝統一、防護器材齊備的有組織武裝。盡管我們尚不清楚他們的管理歸屬到底是“哪一部分的”,但公權聯合發起的公務行動卻尷尬地遭遇到靠公權配備的有組織武裝的阻撓與對峙,以至于執法拆違無功而返,卻是不爭的事實。“泰和集團護衛大隊”何以淪為企業暴力抗法的“私家武裝”,如何制止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值得人們深思。
首先,“保安”的職責屬性應當進一步界定。保安人員本來應該是協助公安部門制止不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治安力量,如今卻變成了用來對付執法人員的武裝力量?“泰和集團護衛大隊”之類的保安組織到底姓“公”還是姓“私”,這是縈繞在人們心頭的極大困惑。事實上,現實生活中也曾多次發生過把保安當作擺平糾紛、討要債務、阻止上訪的“工具”的事件。由此看來,進一步規范“保安”的性質和歸屬很有必要。要通過立法等手段,確保“保安”的公器屬性,防止其成為“端人飯碗、聽人調遣”的“打手”與“幫兇”,更要防止其演變為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私家武裝”。
其次,“畏法”的行為理念需要進一步提升。縱觀“2.28事件”的由來,似乎是聯合拆違的行政執法在程序上的“瑕疵”為泰和集團保安人員的“現場集結”提供了口實,但實際上,泰和集團壓根就沒有把神圣的法律當回事。事實是,雖然岳陽市規劃局已下達了停工通知書,并要求有關負責人簽訂停工承諾書,但泰和集團卻利用周末搶建完工;而且直到現在,一幫裝飾工人還正在忙著進行大理石打磨和油漆粉刷,絲毫沒有此建筑屬被規劃城管等部門強拆的違章建筑的跡象;更為惡劣的是,面對執法人員的公務行為,泰和集團不是以訴諸法律的方式“維權”,而是采取武裝抗法的極端手段公然對峙。此行為置“法”于何地?如果有更多的企業效仿,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只有嚴懲暴力抗法,才能彰顯法律的威嚴。
其三,“拆違”的執法應當抓早抓“苗”。現實生活中,一些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往往表現為“生米煮成熟飯”之后的“馬后炮”執法,就違法建筑而言,從立項、動工到完工,時間之長、手續之多,中間有多少環節和機會可以從容的被依法制止和叫停,為什么不能抓早抓“苗”?究竟是執法者的怠職失察,還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懶政不為。糾正既成事實的違反行為,不但徒增執法成本,也給當事人造成無謂的損失,而且極易導致暴力抗法。再加上一些執法者在法律適用中的隨意與疏忽,“無功而返”的尷尬便難以避免。因此,執法要趁早、糾錯要抓“苗”,最好是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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