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倒置為消費者維權護航
www.hxt111.com?2013-04-25 08:29? 晏 揚?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4月23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針對消費者維權中“舉證難”的問題,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4月23日中國廣播網) 千呼萬喚,舉證責任倒置終于有望寫進消法。消費者維權之難,難在單個消費者處于弱勢,難在舉證、協商、起訴等各個環節,其中“舉證難”堪稱瓶頸——既然無法舉證,也就無法協商或起訴,進而無法索賠。所以,要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就得首先破解“舉證難”。 眼下的消費維權,舉證責任由消費者承擔,看上去符合“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很多時候,要消費者舉證實在勉為其難。以近年來投訴量劇增的汽車消費為例,普通消費者并不具備汽車專業知識,車子出了問題,車主一般只知道“病癥”,卻不知道“病根”,甚至不知道是車子原本有問題,還是自己使用不當所致。如此,在與經銷商或汽車廠家協商過程中,消費者只能處于被動地位,受擺布、被忽悠在所難免。協商不成,當然可以起訴,可是,起訴仍需先舉證,舉證需先對車輛進行鑒定,而目前我國專業汽車質量鑒定機構極少,鑒定費用畸高,有時比車輛售價還高,一旦最后維權失敗,這筆費用就要由車主自己承擔,風險太大。更要命的是,這些專業鑒定機構一般還不受理私人汽車質量鑒定申請,這無異于把維權者逼上絕境——光有汽車“三包”有什么用,“舉證難”問題若不解決,再好看的規定也只能讓車主望梅止渴。 將部分商品、服務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改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務實的選擇。在舉證責任由消費者承擔的情況下,消費者除非有證據證明產品和服務存在問題,否則經營者不予賠償;而在舉證責任由經營者承擔的情況下,經營者除非有證據證明問題由消費者所致,或證明產品或服務不存在問題,否則就要予以賠償。顯然,舉證責任倒置帶來的變化是根本性的,相當于打開消費者維權瓶頸。 有人可能說,如此規定是不是過于偏袒消費者?經營者是不是太吃虧了?其實,舉證責任倒置既是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更是為了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權益,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經營者的強勢地位。經營者是“內行”,如果其產品或服務確實沒問題,他們有條件、有能力“自證清白”,或更有辦法舉證消費者存在過失。因此,經營者吃不了暗虧、不會做“冤大頭”,只不過很難像以前那樣隨便占消費者的便宜罷了。何況,按照上述草案,舉證責任倒置的覆蓋范圍有限,且限定在六個月之內,可見立法者充分考慮到了經營者的權益,意在達至權益平衡,而非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商家只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權益,才能贏得消費者的青睞和信任,才能倒逼自己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讓自己做大做強。這個道理,想必每個商家都是懂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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