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廣西賀州八步區人民法院對賀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強有期徒刑六年。去年7月1日,賀江部分河段遭遇鎘、鉈等重金屬污染。經查,賀州匯威綜合選礦廠為此次事件的重要污染源。而黃強在擔任賀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期間為其庇護,對此次污染事件負有重大責任。 這一起賀江水污染案,只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如果從客觀規律出發,那么對水污染的治理,各級政府是否應表現出與治理霧霾同樣的決心,至少也應表現出同樣的姿態呢? 而更為嚴重的問題,正如本案所暴露出來的一樣,環境治理本身,成為一些官員手中可以變現的籌碼,用于權錢交易,中飽私囊。綜合以前的新聞報道,以及其他渠道得來的消息,在一些問題比較嚴重的地方,甚至形成了“誰交錢、誰污染”的令人痛心的格局。這其中,有的是出于維持地方政績的目的,有的則是私相授受的權錢交易。 可以看出,不管動機如何,血淋淋的現實是:部分負責治理環境污染的部門和個人,他們有治理環境的職責,也有治理環境的工作實踐,但卻不以環境治理本身為目的,而是出于其他形形色色的動機,使環境治理淪為實現這些動機的工具。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是空氣污染、水污染還是其他污染,又如何指望治理得好呢? 不過事情終究沒有那么絕望,賀州水污染系列案開始判決,其實就是在昭示一條正確的環境污染治理之路:以法治污。將在環境污染中出現的各種偏差,用法治來糾正。那些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者,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他由于監管不嚴、工作疏漏造成的污染,也應該嚴格問責。對于排污企業,也不能像以往一樣多以罰款了事,而是同樣要追究企業主的刑事責任,讓污染環境者坐牢,以懲前毖后。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法治的重點對象,始終還在于公共管理者。老話有言,綱舉目張,只有用法律督促公共管理者真正負起責任,讓環境治理回歸環境治理本身,碧水藍天才有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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