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認識不到執法行為的違法性,而只是從不合理、不適當的層面認識,對執法的規范化、法治化并無裨益,也很難說執法機關面對輿論監督,有多少悔改之意。】 備受關注的罵交警孬種被拘事件,有了最新處理結果,山東兗州市公安局認為,對當事人行政拘留處罰不當,決定撤銷處罰決定,向當事人賠禮道歉,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事情發展到這一步,似乎應該完美落幕了,何況警方還特別強調歡迎媒體和網友繼續監督。 這是無數輿論監督個案中再尋常不過的案例了,然而細細品味總覺得執法機關的悔改有所保留。在法律人的嚴格語境中,“處罰不當”是一個大可推敲的措辭,屬于執法“合不合理”的范疇,其定性并不等同于處罰違法。倘若只是將這種處罰定性為不當,容易給執法機關自身帶來認知誤區,影響到今后執法的改進。 在現行的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罵交警孬種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執法機關并未給出明確判定。在道義上應該譴責謾罵者,同情交警部門,但行政處罰權的動用是以法律為根據的,缺乏法定依據的情況下動用處罰權就是違法執法。很明顯,被拘者罵的并非具體個人,而是泛指執法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執法機關并不享有名譽權,這是保護公眾對政府行使批評權利的應有之義。既然如此,罵一句“孬種”又會造成什么不良影響?哪里擾亂了公共秩序呢?其應受處罰的違法性何在?自始至終,警方沒有給出一個令人信服且合乎邏輯的說法,其處罰的合法性值得懷疑。 這種較真可能顯得有些得理不饒人,卻是監督執法機關依法行政不得不明辨的關鍵。因為,輿論監督的價值在于將執法權關進法律的“籠子”,倘若認識不到執法行為的違法性,而只是從不合理、不適當的層面認識,對執法的規范化、法治化并無裨益,也很難說執法機關面對輿論監督,有多少悔改之意。 還要看到,這是一次由執法機關主動“送上門”的監督。正是兗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的一條“案件警示”,才引發了這場網上風波。這意味著,執法者從一開始就對處罰行為充滿自信,壓根兒沒想到自身存在合法性疑問。相反,對違法性存疑的罵人行為,缺乏細致嚴格的舉證就舉起處罰大棒,發布所謂“觸犯了法律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警示,正表明其缺失了最基本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由此,雖然個案的輿論監督取得實效,但執法悔改的誠意幾何仍然未知。更令人擔憂的是,輿論給予的教訓如果未被真正汲取,反而會令執法機關下次學得“更聰明”,對自身違法執法百般隱諱甚至涂脂抹粉,那可就完全違背了輿論監督的初衷,也將無法在監督下不斷提升法治化水平和公信力。 本報特約評論員 傅達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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