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走“綠色通道”拿房地產項目,誰是開發商首選行賄對象?近三年來,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的28宗重大行賄及受賄案件,案情涉及房地產等城建項目。南都記者梳理發現,開發商的“行賄名單”,下自村合作社負責人,上至地級市政府一把手,不拘級別。值得注意的是,多起案件披露,為獲取開發項目的“捷徑”,開發商多愛行賄區委書記、區長及基層部門負責人。(7月10日《南方都市報》) 為走“綠色通道”拿房地產項目,開發商絞盡腦汁走“行賄路線”的不在少數,千方百計以最小代價換取最大收益的“賄賂算盤”,需要開發商盡量將“好鋼用在刀刃上”。在開發商的“探索”和“總結”下,自然就有了賄賂的“重點”和“套路”,只不過這些“重點”不是城建部門領導,而是像區委書記、區長,甚至是合作社負責人這樣的間接管理人,多少有些出人意料。 但在仔細思量之下,我們不僅不會對開發商的賄賂方向感到意外,反而會因為他們選取目標的“精準”而“佩服”。事實上,開發商賄賂的“重點”看似偏離常規,但卻并不是病急投醫的“無奈”,反而是劍走偏鋒的“高明”,映射出的恰恰是權力腐敗的“重災區”。 作為房地產項目的主管部門,城建部門在項目審批上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這一領域的各方監督相對較為嚴格,權力腐敗的空間反而相對有限。不法開發商正是跳出這一傳統“視線”,尋求到了最佳的權錢交易對象,或為地方黨政部門主要領導,或為農村集體土地主要負責人。前者可借助權力外溢而走官商勾結之路,后者雖無官無品,但開發商卻深諳“縣官不如現管”的道理。由此看來,開發商所暴露的賄賂“重點”也就不足為怪了。 其實,賄賂“重點”所暴露的腐敗問題,既有地方黨政部門領導權力“觸角”過長的原因,又有地方勢力暗箱操作的根源,而這兩者,恰恰暴露出我們權力監管的空缺和“失位”。在腐敗問題的監管上,我們習慣于將職務腐敗僅僅局限于某一行業領域,顯然就忽視了權力外溢的范圍;而在監管對象的選取上,容易盯著“老虎”不放,卻忽視了“蒼蠅”的“橫行”。這些都是我們容易習慣的反腐“套路”,但正是這些“老套路”,才給了開發商賄賂的“新空間”。所以,要做好反腐工作,還需擴大監管對象和監管范圍,增強監管的靈活性和適用性,才能讓權力腐敗、權錢交易無所遁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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