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駐馬店市公安局對全市市民開放的信訪接待日上,67歲的陳青喊了三聲“想見局長”,便因“擾亂單位秩序”被該市公安局東高分局拘留8天。 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中,確實有“擾亂單位秩序”的法律規定,但決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時,必須有情節較重這一前提條件。事實上,陳青只是喊了三聲想見局長,并沒有影響現場接待秩序,更沒有使公安局的正常接訪工作由有序變為無序。對陳青的大聲喧嘩行為,依法進行批評教育、警告和罰款處罰即可,決定拘留明顯就是適用法律錯誤。 事實上,當事公安分局也承認“拘留考慮不夠周全”,但明知道不周全,還是做出了拘留決定,背后的用意無非有兩個:一是群眾到了公安局的接待大廳,一切就要按照公安部門的程序來辦事,如果不聽從安排,就得受處罰;二是殺雞儆猴,拘留陳青也極有可能是做給其他上訪者看的。 很明顯,市民喊三聲“想見局長”被拘留8天,事實上并非依法律而作出的決定,而是相關部門認為自 身權威不容置疑而給出的。本該依法公平公正處理的事情,結果卻借法律的名義來維護所謂的權威。某些部門這種權法意識的混亂,才最值得我們警惕。(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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