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土豪分現金,再來一次‘秋收起義’?”15日,網友“連魚”在網站上爆料稱,在福建漳州薌城區元光南路上,一櫥柜店的櫥窗廣告,竟打出毛主席領導秋收起義的畫面。(9月16日《海峽導報》) 這顯然是個荒誕的“穿越劇”。 《廣告法》第二章第七條明確規定:“對廣告中出現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特別是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要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并依法嚴厲查處。”再者,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下發文件,明令禁止“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進行商業促銷宣傳”。 特別是,用領袖的形象做廣告,讓毛主席“被代言”,雖然是商家吸引顧客的一種手段,但卻是對偉人的不尊;至于將“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壯舉,篡改為“打土豪、分現金”的網絡式廣告詞,從小處講,是在消費歷史事件;從大處講,是對革命歷史的解構。 當地工商部門將對發布違法廣告的商家進行嚴厲查處,這是必不可少的。對于企業和商家來說,廣告宣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一定要用得合理、合法,要有底線,否則不但達不到宣傳效果,還可能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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