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長安路派出所對失足婦女進行集中整治。整治中,警察假扮嫖客利用錄音錄像設備固定證據,抓獲4名失足婦女。為了避免失足婦女有所懷疑,假扮嫖客的警察年齡都在40歲以上,服裝不能整齊干凈,衣服口袋里只允許裝100元現金。此事引起輿論質疑,不少人認為,此舉有釣魚執法之嫌。 近些年來,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不斷升級、手法不斷翻新,案件呈現出高度隱蔽與復雜化等特點。偵查機關在接到控告舉報后進行現場勘驗與搜查等傳統方法,已很難發現犯罪行為、收集證據,更別說實現偵破案件、捕獲罪犯的目的。不少國家的法律在一定限度內允許偵查人員采用誘惑偵查的方式,隱蔽身份與企圖,待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后將其拘捕,以此提高破案效率。我國刑訴法就明確: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 誘惑偵查的方式設計合理,可以迅速取得證據,對執法對象的違法行為進行定性,極大提高執法的準確性。可它也是一把雙刃劍。倘若偵查機關及其人員未能把握好度,在破案的壓力或執法經濟利益誘惑下運用失當,則有可能因過分誘導而致人犯罪,使偵查目的從打擊犯罪淪為“制造”犯罪,最終損害法律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誘惑偵查的適用范圍有著嚴格限制。201 1年,我國公安部法制局在關于行政執法的網上解答就有具體的闡述。概括而言,誘惑偵查分為犯意誘發型與機會提供型兩種類型。所謂犯意誘惑型,指的是被誘惑者實際上并無犯罪意圖,是誘惑者采取了不適當的刺激行為使其在強烈的誘惑下實施了犯罪行為;所謂機會提供型,則指被誘惑者本來就已經產生犯罪傾向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為,而誘惑者僅僅是提供了一種有利于其實施犯罪的客觀條件和機會。從實踐上看,世界各國普遍承認機會提供型的誘惑偵查,但對犯意誘發型均持否定態度。 公安部法制局明確了兩種類型誘惑偵查的判定依據。據此,合理的誘惑偵查應具備幾個條件。其一,案件具有相當隱蔽性難以收集證據且偵破,確有必要使用非常規手段;其二,案件是特定的有嚴重危害性的重大刑事犯罪案,如毒品、走私、偽造貨幣、危害國家安全等;其三,案件由偵查人員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人員實施。以此為標準來衡量西安這起案件,將賣淫、嫖娼當成刑事案件來處理,警方顯然錯誤地實施誘惑偵查。警員精心進行外在裝扮,配備錄音錄像設備等行為,也與執法的本義和目的相背離,有誘騙嫌疑人最終實施違法行為之嫌。 執法行為的目的是打擊犯罪行為,維護公民權利。如果過分追求執法結果而采取了非法手段,其危害性更大。執法部門應當明白,任何時候任何執法手段都不能采用誘發犯意的方式執法。唯有如此,執法行為才能契合法律本義,彰顯公平正義的內涵。(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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