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統去行政化改革,就是厘清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關系,依照司法規律推進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關系重構】 法院系統有個不成文的做法:年底一般不受案。這與法院系統的考核制度直接相關,年底受案會影響年度結案率。正因為有如此扭曲的政績觀,司法領域出現了很多奇怪的現象。令人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決定,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考核排名,并要求堅決杜絕為保證結案率而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 中國是個名副其實的考核大國,從政府到社會,從單位到個人,考核成為社會控制和推動發展的重要指揮棒。在某種程度上講,考核適合高度集中統一的行政體制,有助于自上而下地進行行政控制。但是,不容忽略的兩個前提是:首先,這種考核指標是科學的,不會引發扭曲的政績行為;其次,這種考核必須符合專業理性和行業規律,不能以行政化管控侵蝕業務屬性。 那么,法院系統內部的考核排名,究竟存在什么問題呢?其實,考核除了強化司法辦案人員的功利主義之外,更重要的負面影響是沖擊司法規律,背離了司法的專業理性。與行政機關尊崇自上而下控制不同,司法系統強調法律專業判斷上的獨立性,上下級法院之間并非“命令-服從”的關系,而只是業務上的指導關系,且這種指導不能傷害各級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權力。而最高法以往推行的考核排名,完全按照行政模式對下級法院實施控制,只會強化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行政化趨勢,并且越到基層越容易衍生出一些匪夷所思的怪相。 當下蓬勃開展的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目標就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既要保障司法機關不受黨政等其他機關的不當干預,也要保障在司法系統內部,審判能夠真正按照司法規律獨立自主地運行。在這種背景下,最高法院取消考核排名,既是導正下級法院工作方向的現實需要,更是回歸司法規律、帶頭塑造正常上下級法院關系的體現。 受整個中國行政化體制影響,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行政化弊病向來嚴重。四級法院是仿照行政體制的結構模式來建構的,與國外“初審法院”“上訴法院”等稱謂不同,我國并不是按照審級關系來稱謂,而是帶有強烈行政體制屬性的上下級稱謂。對于它們的關系,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由于對“監督”的具體權限和方式規定不明,實踐中出現大量以監督之名行干預之實的現象,破壞了法院之間的正常關系結構。 對整個法院系統而言,去行政化的改革就是厘清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關系,依照司法規律推進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關系重構。法院之間不能采取行政機關的體制結構和運作方式,不同審級法院也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只能通過法定的審級制度來實現。在憲法框架下,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實現指導審判職能,以個案審理實現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功能。而考核排名是法院系統層級關系行政化的突出表現,它突破了現有關系定位,使得最高法院借助考核這根指揮棒,對下級法院的工作實現超職權的行政化控制。 因此,司法“去行政化”改革應當矯正不同審級法院間的憲法關系。尤其是推行省級法院人財物統管,更要防范“去地方化”加劇省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行政化管控。在這種背景下,最高法取消行政化的考核排名,無疑具有強烈的示范功能,有助于擺正最高法在整個法院系統中的定位,不失為矯治不同審級法院關系的一個突破口。而立足整個司法系統的關系構造,司法改革還有賴于最高法嚴格按照憲法和司法規律,率先正本清源,將自身的指導和監督方式回歸到憲法和法律的軌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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