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自發聚集”的定性,不能成為有關官員減責或免責的擋箭牌。人民利益比天大,不是用嘴說說這么簡單,只有所有失職、失察官員都被紀律和法律嚴厲追責,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才能獲得保障。】 21日,上海公布“12·31”外灘擁擠踩踏事件的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對群眾性活動預防準備不足、現場管理不力、應對處置不當而引發的擁擠踩踏,并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黃浦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對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黃浦區委書記、區長被撤職。(相關報道見1月22日《北京青年報》)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灘陳毅廣場發生群眾擁擠踩踏事件,共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傷。36個年輕的生命,在新的一年即將來臨之際隕落,慘劇令舉國震驚、世人哀傷。上海外灘踩踏事件為2014年畫下一個悲傷的句點,血的教訓必須被永遠牢記。正如此次上海市聯合調查組所總結的,踩踏事件發生的原因和教訓包括: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思想麻痹,嚴重缺乏公共安全風險防范意識,事發當晚預警不力、應對失當。如何讓有關部門和官員汲取教訓,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嚴厲追責是重要的第一步。 在悲劇發生后的第21天,有關聯合調查組拿出了一份比較詳盡的調查報告,初步厘清責任,并據此給出處理意見。調查組的問責名單上,有11位當地官員,其中黃浦區委書記周偉、區長彭崧等人被撤職。盡管有關報告具有一定的說服力,但還是有輿論提出質疑:為什么被問責官員都集中于區級層面,為什么沒有更高層級的地方領導被追責? 昨天發布的調查報告將這起悲劇定性為,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是“事件”而非“事故”,之所以出現這樣的認定,是因為黃浦區政府去年已決定不再搞往年的“跨年燈光秀”,于是,導致踩踏災難的人群是由“群眾自發聚集”引起,而非政府組織的活動,“事件”的定性因此而來。這一定性既是調查后的結論,也是悲劇發生后有關部門的初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應由國務院授權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由于有了是“事件”非“事故”的初判,踩踏發生后,國家層面并沒有派出調查組,而是由上海組織相關地方政府部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 是否應有區級以上的官員為踩踏事件承擔責任,未經全面調查沒有人可以妄下結論。但是,市級調查組只能追責區級官員,這樣的成見也是絕對錯誤的。踩踏事件調查組的層級是由事件性質決定的,這個層級絕不是責任追究的邊界。相信有關調查組不會辜負中央政府的信任,最終可以做到,責任到了哪里,追查就跟到哪里,給公眾一個值得信服的交代。 面對上海踩踏事件這樣的慘劇,除了全面追責,還要深入追責。由于擔心出現人員聚集安全風險,上海市及黃浦區有關部門決定取消延續多年的“跨年燈光秀”活動。然而,當地政府沒有廣泛宣傳告知公眾這一變更情況。往年外灘必備的高強度警力配備,在去年跨年時突然撤空,但人群卻依舊涌來,一場完全可以避免的慘劇不幸發生。被撤職的黃浦區委書記、區長等官員,事發當夜就在踩踏發生地的不遠處公款吃喝。對比同時發生的慘劇,有關官員違反中央規定的行為,影響愈加惡劣。試想當時場景,有關當事人員前往餐廳時悲劇還未發生,他們是該地區的主官,眼前的人潮涌動、危機四伏,竟然未能喚醒他們的風險意識,未能擋住他們大快朵頤的胃口。這些官員不僅應被撤職,更應該法辦,他們的所作所為已經踏上了“玩忽職守”的法律紅線。 上海外灘踩踏事件中,“群眾自發聚集”的定性,不能成為有關官員減責或免責的擋箭牌。人民利益比天大,不是用嘴說說這么簡單,只有所有失職、失察官員都被紀律和法律嚴厲追責,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才能獲得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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