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的生活成本很高,這不僅因為管理部門在社會管理上掌握了太多的權力,職能部門之間存在“壁壘”、缺乏協調,更因為很多“門檻”設置得并無必要。】 最近我才知道,一個人要想證明自己沒犯過罪,是很難的。因為辭職再度引發輿論關注的廣州明星檢察官楊斌,就在轉行做律師過程中遭遇了“辦證難”。據稱,做律師須出具14周歲以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但派出所稱只能開具戶口遷來以后的證明,之前的要找當時的戶籍地派出所。而從14周歲至今,楊斌的戶籍在湘潭、重慶、廣州等地轉了5次。 這樣的遭遇讓人抓狂,卻又顯得那么合乎規矩。雖然檢察官的政審門檻要高于律師,但檢察官轉行律師照樣需要證明你的清白;雖然公安內網上一查便可獲知申請人有無犯罪記錄,但派出所只負責轄區內居民的證明;雖然實踐中律協可批量將律師名單統一交給公安查詢,但個人在辦理時則“此路不通”。原本并不復雜的事情,卻讓人感到無窮的麻煩與無奈,而這一切都是在嚴格執法的形式下造成的。難怪楊斌感嘆,“辦了一天的證,感慨體制無處不在”。 這是一個剛剛脫離體制的人發出的感嘆,也是一些體制內的人之所以選擇留在體制內的原因。其實,楊斌所謂的“體制”并不能代表整個體制,我更愿意將其理解為是體制中的一種弊病。正是這些弊病抽走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抽空了執法為民、執法便民的內核,剩下的只是刻板的甚至略帶刁難的形式化執法。所以一些體制內的人分分鐘搞定的事,到了體制外的尋常百姓那里,可能就是天大的麻煩。 需要檢討的不僅是具體承辦的執法機關,還有那些所謂的執法規定。對大多數人而言,那些看似規范執法主體權限的內部規定,其實與我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平時碰不到或許不會太在意,一旦有一天遇到了往往無處說理。那么,這些整天影響百姓生活的執法文件,當初是怎么出臺的?有沒有經過充分論證和征求意見?有沒有根據社會發展本著為民便民的精神進行過修改? 再回到無犯罪記錄證明本身,一個正常生活在法治社會中的人,是否應當承擔證明自己沒犯過罪的義務呢?即便是入職的需要,這種為公民附加自證清白的義務是否正當?中國的各色證明可謂名目繁多,從“證實你媽是你媽”的奇葩證明,到派出所“各管一段”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每一道關口都在加重公民的社會活動負擔。至于這一張張帶有濃厚審批色彩的證明,究竟起到多少正面作用,似乎無人問津。 我們常說,國人的生活成本很高,這不僅因為管理部門在社會管理上掌握了太多的權力,職能部門之間存在“壁壘”、缺乏協調,更因為很多“門檻”設置得并無必要。從入學、入職到結婚、生子,從單位、社區到街道辦、派出所,人的一生中究竟需要多少個證明、蓋多少個章子,或許都記不清。問題是我們很少反思:這些證明真的必要嗎? 本報特約評論員兵臨 |
相關閱讀:
- [ 04-09]以信息共享破解“奇葩證明”難題
- [ 04-09]互聯網時代不該有“證明我媽是我媽”
- [ 04-09]以簡政放權為“奇葩證明”減負
- [ 04-09]證明泛濫源于信息不透明
- [ 04-09]如何證明“我媽是我媽”
- [ 04-09]“我媽是我媽”該怎么證明?
- [ 04-08]證明“我媽是我媽”為何成奇葩?
- [ 03-11]卡帥有的是時間證明自己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