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曹一 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一審稿規定,收買被拐兒童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多名人大常委會委員表示,“從輕”規定不利于打擊、震懾拐賣兒童犯罪,不利于徹底肅清被拐兒童的買方市場,建議對打擊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規定作徹底修改,刪除“可以從輕處罰”。 “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 按照二審稿中的上述規定,收買被拐賣兒童,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且不阻礙解救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尺度內獲得“從輕處罰”,但不能像以前那樣,獲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以往規定,對被買兒童不虐待、不阻礙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即最輕者可以不視為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收買被拐兒童犯罪行為人大多有收養孩子的現實動機,他們的實際惡意和罪行低于拐賣兒童犯罪,如果他們不虐待兒童、不阻礙解救,客觀上就為解救被拐兒童、保護被拐兒童權益提供了“方便”。 現在,二審稿刪除“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只保留“從輕處罰”,規定收買被拐兒童一律認定為犯罪,以此加重對收買被拐兒童犯罪行為的處罰,主要是考慮到近年來拐賣兒童犯罪屢打不止,在一些地方有所抬頭甚至十分猖獗,亟須從總體上加大打擊懲處力度——“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收買被拐兒童也是整個犯罪鏈條中的一環,從總體上加大打擊力度,自然應該包括加大對收買被拐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 實際上,以往規定對收買被拐兒童對兒童不虐待、不阻礙解救,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還有一個現實的考慮是,如果對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加大處罰,或者視之為與拐賣兒童同罪,處以與后者同等的重罰,很可能激起收買兒童犯罪行為人的“反彈”,客觀上促使他們作出虐待兒童或阻礙解救兒童的行為。 這樣,立法擬加重對收買被拐兒童犯罪的處罰,就出現了一個十分微妙的糾結:加重處罰可以加大對收買兒童者的震懾,長遠看當有助于減少收買兒童犯罪的發生;但加重處罰也可能從反向“刺激”收買者的情緒,讓他們在“絕望”之余,以“破罐子破摔”的態度負隅抵抗,這對解救被拐兒童、保護被拐兒童權益是不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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