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群眾看來,在遇到法律問題或權利遭受侵害時,能夠依法獲得及時的法律援助固然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這種提供的法律援助不能淪為形式或應景之物】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6月30日《法制日報》)。 在公民法律意識、法律專業水平以及經濟條件參差不齊的國情背景下,國家實施法律援助,就是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使他們能夠獲得必要的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服務,這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此次意見的出臺,將使這一民生工程更加惠民利民,讓公眾在法律服務方面感受到更多的國家溫度。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1994年初,我國第一個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廣州市掛牌成立;到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及出臺律師法,正式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然而,到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正式實施后,法律援助制度無法可依的局面才得以終結。 近二十年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快速發展,為促進社會公平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積極貢獻,充分彰顯了國家責任和擔當。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 此次意見的出臺,就是在中央頂層設計框架下的具體細化,拓寬法律援助制度的廣度。一方面,涉及的援助事務更廣,逐步將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民生事項納入其中;另一方面,使獲得法律援助的受眾更廣,進一步降低了門檻,使覆蓋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體,并強調要重點做好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軍屬等群體法律援助工作,甚至還把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也納入法律援助范圍。此外,更是明確了要構建“12348”法律服務熱線、網絡等多元化服務平臺,實現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全覆蓋。這些都是操作性極強的規定,可以預見,意見中的這些規定全面實施后,必將惠及更多的人民群眾。 法律援助要能真正惠民利民,除了有廣度更要有深度。在人民群眾看來,在遇到法律問題或權利遭受侵害時,能夠依法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固然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提供的法律援助不能淪為形式或應景之物,應該能夠切實幫助有需要的群眾來解決法律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這才是根本所在,也是人民群眾所急需、急盼的。 因而,意見在規定拓寬法律援助廣度的同時,在第三部分就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提出了具體要求。其實,早在201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連續三年在部分省市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試點,2014年更是將試點范圍擴展到了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地在試點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如重慶市在今年五月就出臺了《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標準(試行)》和《法律援助服務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試行)》。此次意見在各地實踐摸索的基礎上,為推進法律援助質量標準化建設和法律援助質量管理等指出努力方向并提出具體要求,這些都是需要在今后的法律援助事務中加以完善和落實的。 當然,要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除了做好法律援助個案管理的文章之外,還有很多基礎性工作要做,如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保障、隊伍素質的提升等等。畢竟,法律援助工作還得靠人來落實,只有經費充裕、激勵機制健全,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才會更加安心本職工作;只有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素質提高了,管理規范了,才會更加適應法律援助工作的業務需要,才會把法律援助事務落到實處、辦出實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出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才會為群眾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添加更多的正能量,營造更好的外部環境,搭建更好的法治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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