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錯人向當事人道歉是錯案糾偏的密鑰
2015-08-07 08:39:35?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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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小兵因一起冤案被錯誤關押21天。原本活潑開朗的小伙再也快樂不起來。針對此案,今年6月23日廣東省公安廳認定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進行審查”,“違法行使偵查職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采取拘留措施”,應當對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目前,5689.56元的國家賠償已經到位。蔣小兵的母親鄒女士希望警方能賠禮道歉,讓兒子重拾信心。(8月6日 《廣州日報》) 一樁錯案,讓原本活潑陽光的青年蔣小兵變得悶悶不樂起來,盡管經過廣東省公安廳的刑事賠償復議,警方將經濟上的賠償已經全額支付給了蔣小兵,但精神上的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卻遲遲不見行動。面對蔣小兵家屬“追要道歉”,當地警方的“不要提”的高冷,著實讓蔣小兵的心情雪上加霜。警方向當事人說出的一句道歉,難道就這么難嗎? 在一些警員看來,當事人能夠重獲自由已經“謝天謝地”了,怎么還要“固執地追要道歉”?這是警方的一家之言,與當事人的權益訴求公然對立,也與法律要求存在嚴重偏差。然而,這種偏差得以糾偏的幾率又很是渺茫。 現實情況是,很少有公民對警方的錯誤行為“刨根問底”,缺少些“秋菊打官司”的“死纏爛打”,于是,才出現了警方對侵犯當事人權益的滿不在乎,才出現了一系列轟動某省甚至全國的冤假錯案。面對當事人母親的“追要道歉”,當地警方驚嘆于“很少有人這樣追要一個道歉”。確實,一是法律上對于如何道歉、道歉的時間、標準等都尚且是些模糊的規定,況且沒有強制措施。二是當事人對警方錯誤行為糾偏的能力所限。在這樣一個缺乏剛性的制度約束和保障條件下,警方不道歉也就有了法律上的解釋原因。 然而,警方的道歉與否,確實與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得到維護有直接的關系,雖然不能肯定警方道歉之后,蔣小兵就又重拾快樂陽光,但至少在形式上,蔣小兵獲得了犯錯的警方法律權益上的尊重,這也是警方非物質性糾錯的義務,是對錯案糾偏的一把密鑰。 像蔣小兵這樣的例子,并不在少數。有被跨省錯誤拘捕的,或者是被錯誤判決的,但警方或法院方面雖然給予了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屬一定的錢財,但又僅僅是經濟上的補償,或者是基于道義上的救濟。顯然,經濟賠償和經濟補償雖然僅一字之差,但性質上卻完全變了味。前者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形式,后者則是警方或司法機關一種道義上的給予,完全忽略了當事人權益被忽視的現實。然而,這就是錯案糾偏中一個尷尬的現實。 警方為什么不能低下高昂的頭,除了法律上的原因,還有現實當中新官不理舊事的窠臼使然。當事人的權益被持續的侵害,公安局作為一個法人,不管是誰來擔當這個代表,都應該對他的前任的錯誤行為進行糾正。但這樣的糾正機制,顯然也沒有建立起來。 警方的經濟賠償到位了,但這是公帑支付,有否追究了個人的失誤,還應該繼續關注。對于不道歉的警方,似乎更應該期待他們能夠履行這個義務。回避這個義務,就代表著涉事警方還沒有完全認識他們所犯下的錯誤,更沒有準備好為這個錯誤承擔應有的責任。故此,當地警方的一個道歉,不僅僅是一個道歉問題,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更是一個心態問題。放下管理者的姿態,在法治的陽光下,警方應該向當事人真誠的道一聲對不起,這不應該是件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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